學海系列方案甄選及補助辦法
出自KMU LawDB
- 112.09.12 112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通過
- 112.09.28 112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2.10.11 高醫國際字第1121103359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本校優秀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或企業、機構實習,以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才,依教育部鼓勵 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申請類別: 一、學海飛颺:選送本校優秀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不包含大陸及港、澳)修讀學分。 二、學海惜珠:選送本校清寒優秀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不包含大陸及港、澳)修讀學分。 三、學海築夢:由本校專任教師提出計畫申請,選送學生赴國外非新南向國家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不包含大陸及港、澳),將校內專業課程與 國外專業實習加以結合,擇定重點學門領域,充實實習課程。 四、新南向學海築夢:運用國際合作計畫管道,由本校專任教師提出計畫申請,選送學生赴新南向國家具發展潛力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以培育 本校生更加瞭解各該國文化之生活方式與背景,有助未來深耕與各該國關係及合作發展。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國外大專校院應為已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新南向國家,指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緬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 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等十八國。 第3條 補助對象: 一、學生申請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提出申請時須於本校就讀至少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包含國內及境外在職專班生。 (二)申請學海惜珠者,應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弱勢兒童及少年 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及同一戶籍內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資格。 (三)應符合研修學校或實習機構規定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若研修學校或實習機構無訂定標準,申請時應通過本校語言能力畢業門檻標準。 (四)未受警告以上處分者並經各學院推薦。 (五)依本辦法第2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者,同一申請人,於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其中一類一次為限。 二、計畫主持人資格: 本校專任教師,得聘共同主持人一名,共同主持人應為本校專任或兼任教師。 第4條 作業時程: 本校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於每年一月公告當年度甄選訊息並開始受理申請,三月一日申請截止(若遇例假日則順延),三月三十一日前函報至 教育部,依教育部核定審查結果,於當年度六月公告之。 第5條 申請文件: 一、申請學海飛颺與學海惜珠計畫: (一)申請表一份。 (二)計畫書一份,包含中英文個人自傳、赴國外研修之目標及計畫、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性、未來展望等,約一千字至一千五百字。 (三)中華民國身分證、學生證影本各一份,應檢附正本,驗畢即還。 (四)中、英文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含排名。 (五)語言能力成績證明影本一份(依申請就讀學校標準,並請檢附相關說明文件),應檢附正本,驗畢即還。 (六)教師推薦函兩封。 (七)以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資格申請學海惜珠計畫者,並應檢附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章;或各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證明。 二、申請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 (一)計畫主持人提交專業實習計畫案一份,包含赴國外實習機構簡介、效益、申請教育部與本校配合款經費及預計選送學生人數及排序,約一千五百字 至二千字。 (二)國外實習機構同意本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及聲明書。所送資料如為非英文之外文,應併附中譯文。 第6條 審查方式及錄取資格: 一、申請計畫審查程序: 由本處召開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查,參酌學院排序、學業成績、外語能力、計畫書內容、欲前往研修大學世界排名、專業或學科領域排名、機構聲譽、 特殊或優良事蹟、國外入學申請進度等項目審查,排出優先順序,陳報教育部。 二、申請計畫審查基準: (一)學海飛颺:學生學業成績、外國語言能力、欲前往研修大學世界排名或專業排名、個人傑出表現及發展潛力如特殊或優良事蹟與發展潛力、國外 入學申請進度等。 (二)學海惜珠: 1.學生學業成績、外國語言能力、欲前往研修大學世界排名或專業排名、個人傑出表現及發展潛力如特殊或優良事蹟與發展潛力、國外入學申請 進度等。 2.學生赴國外研修計畫書(包括個人自傳、赴國外研修之目標及計畫、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性、未來展望)。 3.學生赴國外研修動機及企圖心、前瞻性、是否為原住民學生或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 居民)子女。 (三)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 1.學海築夢各子計畫構想頁,包括赴國外實習機構簡介、效益、向教育部申請經費、本校提出配合經費及預計選送學生人數。 2.有效之國外實習機構同意本校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及聲明書。 3.實習機構考評輔導學生方式、提供待遇、計畫主持人與該機構合作時間。 三、經費核撥審查程序: (一)由本處召開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查,依當年度教育部補助本校之總額召開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討論並擇優補助及公告核定金額。 (二)獲得本計畫補助學生,若未順利取得研修學校入學許可或因故中止計畫,補助資格取消,並繳回已核給之補助款。 第7條 補助期限及金額: 一、學海飛颺: (一)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限。 (二)每人補助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為原則。 (三)補助項目得包含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活費等。實際補助金額及補助內容依教育部當年度核定經費及本校審查結果辦理。 二、學海惜珠: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限。 (一)補助額度依赴國外研修計畫書評核,並考量擬赴留學國別或城市別及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訂定。 (二)補助項目得包含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活費等。實際補助金額及補助內容依教育部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 三、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 (一)計畫案不限以單一國家實習,惟須於當次計畫案中敘明國別。 (二)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應至少連續三十日(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至多補助期限以一學年為限。但赴印尼實習者,於國外實習 機構實習期間,應至少連續二十五日(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三)每人補助額度,至少應包含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並以一次為限,另得包含生活費,並以一次為限;其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之補助, 以一人為限,生活費最多不超過十四日,並以計畫期程結束前為限。 第8條 學生注意事項: 一、獲本辦法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申請我國政府或本校提供之其他出國獎補助。 二、選送生出國前須與本校簽署行政契約書,如未簽訂,則無法領取補助款。 三、選送生至遲應於教育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辦妥出國手續、完成海外醫療旅平險投保,並啟程出國研修或實習,屆期未出國者, 視為放棄。 四、自教育部核定補助公告日起,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學期(季)或國外實習期間未滿三十天(赴印尼實習期間未滿二十五日),不得領取補助款, 已領取者應全數追償。 五、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實習期間,應保有本校學籍,不得休學,且在國外不得辦理休學;研修實習結束後,應返回本校報到。違反者追償 全數補助款。 六、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擬赴國外研修之國別、學校均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能提出具體說明者,向本校申請經同意後,得轉換其研修國別、 研修學校,以一次為限,且原研修領域不得變更。自行任意變更者,喪失受補助資格,並追償已領取之補助款。 七、選送生應於計畫期程結束後一星期內繳交問卷調查表、一千字以內中/英文心得(成果)報告與經國外研修實習機構同意之經驗分享短片,心得應 有照片四張以上,短片以三分鐘為原則,且應無償授權本校與教育部業務推動使用,未傳送完成者,不得辦理結案。 八、選送生於出國期間及返國後應協助推動本校國際交流相關事宜如宣傳、簡報、經驗分享座談、接待、導覽等。 九、選送生登錄及繳交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喪失受補助資格,並將追償補助款。 第9條 計畫主持人注意事項: 一、計畫主持人應取得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本校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並於選送生確定赴國外實習前,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 及選送生須與本校共同簽訂行政契約書。 二、如遇特殊情況,需變更計畫主持人時,應先取得原計畫主持人書面同意,並填妥更換計畫主持人同意書,備函逕送本校及教育部備查,並上網更改 系統資訊。 三、獲補助計畫主持人應於選送生出國實習三星期前,至教育部資訊網登錄參與國外實習團員基本資料,並於登錄完成後知會本處。 四、計畫主持人應親洽國外實習機構,不得借助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如計畫核定後,需變更或新增實習機構,應由各該計畫主持人於出國實習前,敍明 理由及提出該實習機構詳細介紹資料、與原實習機構不同之處對照表及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本校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向 本校申請經同意後,始得變更或新增該實習機構,以一次為限。變更實習機構未經本校同意者,喪失受補助資格,並追償已領補助款。 五、新南向學海築夢如須變更最低選送人數,應提出具體說明,於出國實習一個月前函報教育部,經教育部審核同意後,始得變更;未經教育部同意, 計畫主持人選送學生出國實習人數未達教育部核定最低選送人數者,除繳回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外,並將列入次年度本校行政績效評核,減列補助款。 六、計畫主持人執行國外實習計畫案時,除須投保個人海外醫療旅平險外,亦須確認選送生已辦妥國外實習期間之醫療及意外保險,並應依當地國法令 規定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實習之簽證及符合當地國境內實習勞動條件,俾確保執行計畫案之合法性。 第10條 本辦法之實際補助金額及補助內容依教育部當年度核定經費及本校審查結果辦理,本校並依規定提撥教育部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配合款。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未取得學海系列補助之海外實習計畫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討論並有簽呈專案核准者,得準用本辦法 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專案補助金額由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或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第12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契約書約定及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辦理。 第13條 本辦法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