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學生跨領域學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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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17 107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9.04 高醫教字第1081103016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辦理學士班學生修讀相近學術領域或跨領域學位學程課程,依其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授予學士學位事宜,並依本校學則第58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學士班學生擬申請跨領域學習者,需修業滿1學年以上,始得於第2學年至第4學年,每學年第1學期加退選截止日前,填寫申請表經所屬學系、學位學程(以下簡稱原學系)及申請之
    跨領域學系、學位學程(以下簡稱跨領域學系)主任、院長、教務長同意,逾期不予受理。
    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系所不受理申請。
三、各學系、學位學程每學年招收跨領域學習學生總人數以5人為限。
四、各學系、學位學程得依本要點訂定學生修讀跨領域課程細則,明訂每學年跨領域學習申請名額、檢附資料、審查原則及其他相關事宜,經系務、學位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
    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五、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跨領域學習:
    (一)修業未滿1學年者。
    (二)延長修業年限者。
    (三)正在休學期間者。
    (四)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者。
六、學生申請跨領域學習以1次為限,每次僅限一學系,凡經申請核准者,其已修原學系及格之科目,由學生填寫學分採計申請表,經跨領域學系認定是否得採計為應修之畢業學分。
    學生取得跨領域學系之學士學位,需修畢該學系、學位學程之應修科目、畢業學分數及畢業門檻。
    如學生需取得二學系、學位學程之學士學位,需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規定辦理。
七、跨領域學習學生,學生身份、選課權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與原學系學生相同;若放棄或未能修足跨領域學系應修科目及學分數時,應於每學期加退選截止日前,填寫放棄修讀申請表,經
    原學系及跨領域學系主任、院長、教務長同意,始得回原學系修讀,其已修跨領域及格之科目,由學生填寫學分採計申請表,經原學系認定是否得採計為應修之畢業學分。
八、跨領域學習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 2 年屆滿,依學則第53條規定辦理。
九、修讀跨領域學習學生畢業,依跨領域學系規定授予學士學位,核發學位證書。
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