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會議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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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07 10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11.06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67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設置學務會議,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務會議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學生事務之重要規章。
    二、審議學生之重大獎懲事件。
    三、審議學生事務之推動計畫。
    四、審議其他有關學生之重要權益。
第三條 學務會議由副校長擔任主席,由學生事務長、教務長、總務長、學生事務處代表二人、各學院院長、
    各學院教師代表各一人、學生代表五人(代聯會代表、學生社團代表、學生會代表、學生議會代表、
    研究所班代表各一人)等組成之。  
第四條 學務會議於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遇有其他重要事項,得召開臨時會議。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主管或人員列席會議。
第五條 學務會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議案之表決,除特別規定者外,
    以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第六條 學務會議之成員對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須迴避,不得參與表決。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