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外經營廠商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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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9.09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9.10.19高醫總字第0991104965號函公布
102.03.14一0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4.02高醫總字第1021100982號函公布
110.02.18 109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03.23 高醫總字第1101100758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提升本校委外經營廠商之服務品質,確保師生員工權益,設置委外經營廠商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委外經營廠商係指師生員工校園生活所需供應項目之相關委外經營部門,包括:餐廳、庭園咖啡、便利超商、美食區商店、
    書局、洗(烘)衣機、販賣機租賃及停車場等或其他與日常生活相關而設置之委外經營項目。
三、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委外經營廠商各項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二)委外經營項目之設置規劃及審核。
   (三)各委外經營廠商續約與否及訂約年限之建議。
   (四)其他有關委外經營管理事項之處理與協調。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11至15人,由總務長、學務長、圖書資訊長、會計室主任、軍訓室主任、課外活動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為當然
    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自本校教職員中遴聘若干人及由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推選產生之學生代表3人組成,遴選委員之任期一年,均為
    無給職,連選得連任。
五、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總務長兼任,負責委員會之召集。
    另置執行秘書1人,由總務處事務組組長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會務。
六、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且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本委員會開會時,除各權責管理單位應列席外,必要時得請委外經營廠商、本校會計、營繕、資產經營管理
    或其他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七、本校各委外經營廠商之平時管理、督導及檢查,由各權責管理單位定期按簽訂契約內容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做成紀錄(如檢查表)
    備查。本委員會開會時各權責管理單位應到本委員會報告各委外經營廠商之營運情形、回饋金及場地費繳交情形、違約處理情形等相關
    事項。
八、各委外經營項目甄選委外經營廠商、場地費及回饋金等,應依本校採購辦法及採購作業程序之核決權限辦理。
九、本校委外餐飲之膳食衛生等督導考核及檢查等,由本校衛生委員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