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科技部科研成果產業化平台計畫收支管理要點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10.05.06 109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05.13 第19屆第14次董事會議通過
110.06.02 高醫產學字第1101101878號函公布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學術研究成果與國內外產業鏈結,參與南臺灣國際產學聯盟計畫,並成立平台營運辦公室(以下
    簡稱平台辦公室),特依據「科技部補助國際產學聯盟計畫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為達到平台辦公室自主營運之目的,平台辦公室之營運收入來源如下:
    (一)聯盟會員費。
    (二)對外服務收入(如撰寫計畫、輔導…等)。
    (三)產學合作維運經費:由平台辦公室促成之產學合作案總經費提撥百分之十。
    (四)技術移轉維運經費:由平台辦公室促成之技術移轉案技轉金提撥百分之十。
三、平台辦公室之營運支出用途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產業聯絡專家、專業經理人、助理、臨時工、工讀生、實習津貼等相關人事費用。
    (二)會員服務、舉辦論壇、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來校講座、參與會議、合作研究及實驗指導等相關費用。
    (三)為促進產學合作、技術研究或相關計畫需要,個人或研究群服務產業之顧問費、技術服務費及前往國外之差旅費。
    (四)因公出差費用、參展費用及其他與促進產學合作、技術研究有關之設備費及雜項費用等。
    (五)二代健保機關負擔補充保費。
    (六)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使用。
    (七)其他經專案簽准支用項目之費用。
四、平台辦公室之營運收入應提列百分之十作為本校管理費,營運支出應配合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五、科技部科研成果產業化平台計畫結束且經本校決議不繼續執行,剩餘經費應全數解繳本校。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政府法令及科技部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