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及高雄醫學大學辦理學士班學生轉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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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1 「高醫中山攻頂大學聯盟」教務工作圈第3次會議通過
102.10.14 國立中山大學第137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12.27 高雄醫學大學一O二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4.15 中山高醫攻頂大學聯盟第二次首長高峰會議修正通過
104.04.29 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40052172號函同意修正,於104至105學年度辦理
104.05.01 「高醫中山攻頂大學聯盟」教務工作圈第6次會議追認
104.05.21 高雄醫學大學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臨時教務會議追認
104.06.03 高醫教字第1041101781號函公布
106.06.26 臺教高(四)字第1060082272號函修正
107.12.10 國立中山大學第158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3.12 臺教高(四)字第1080024909號函修正
110.02.19 「高醫中山攻頂大學聯盟」教務工作圈第13次會議修正通過
110.03.19 國立中山大學第167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4.14 高雄醫學大學109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01.17 「高醫中山攻頂大學聯盟」教務工作圈第14次會議通過
112.02.10 高雄醫學大學11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04.18 臺教高(四)字第1120028315號函修正
                            
第一條  依教育部核定一百一十二至一百一十三學年度「國立中山大學及高雄醫學大學學生轉校計畫」,辦理國立中山大學及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兩校)學生申請轉校事宜,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兩校學生因個人生涯規劃及志趣考量,得申請轉入兩校不同性質之學系與學位學程學士班,有關性質之認定由各學系與學位學程認定之;惟跨校學程,不在此限。
     前項兩校開放招收轉校之學系與學位學程以非涉及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控管規定為限。
第三條  兩校辦理學生申請轉校作業,其申請時程、名額、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等,依轉入學校規定辦理。
第四條  學士班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第二學年起,於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校,申請應符合各學系與學位學程訂定之申請標準。
第五條  兩校學生互轉名額如下:
     一、以學系與學位學程核定新生名額核算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
     二、兩校實際錄取人數應對等,並以不超過兩校學士班缺額(以缺額較多者為母數計算)之百分之二十為限;且兩校互轉後及校內原轉學招生辦理完竣後,兩校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核定新生 
             總數。
     三、辦理轉校後,各學系與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仍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規定。
     教育部或衛生福利部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六條  兩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轉校:
     一、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二、在休學期間者。
     三、已核准在原就讀學校轉系、學位學程或依本辦法轉校一次者。
     四、依各校相關規定不得申請轉系、學位學程者。
     五、受各種入學方式之規定限制不得轉系者。
第七條  申請轉校學生,經原就讀學校審查通過後,由原就讀學校教務處彙整資料遞送申請轉入之學校,依轉入學校規定之審查標準錄取,經核准轉校學生名單,由兩校正式公告。
第八條  兩校學生申請轉校以一次為限,至多可選填二個志願。
     凡轉校學生核准後,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就讀學校就讀,並需完成轉入學系與學位學程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申請轉校未經通過者,仍回原就讀學校學系與學位學程肄業。
第九條  轉校學生於轉入後,由轉入學校之學系與學位學程輔導其入學及選課,並應依轉入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學分抵免。
第十條  兩校各學系與學位學程得自訂轉校審查標準,審查標準含筆試科目者,考試科目及日期均由轉入學校規定,並依轉入學校之程序核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中山高醫攻頂大學聯盟」教務工作圈會議審議,提送兩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