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託經營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興建(BOT)案籌建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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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綜理本校受委託經營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興建(BOT)案於籌建期間能依與高雄市政府簽訂之投資契約、投資執行計畫書及 興建執行計畫書其醫院興建執行相關計劃業務,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設置本校受委託經營高雄市立小港醫院 興建(BOT)案籌建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醫院建築物新建工程設計、規劃與監督管理施工品質計畫。 二、審議醫院營運計畫。 三、審議對主管機關或外部機構重大決策事項。 四、其他有關小港醫院興建過程中重大事項與發展規劃。 第3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副校長一名、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 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院長、附設高醫岡山醫院籌設營運處執行長、主任秘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副院長一名、 附設高醫岡山醫院籌設營運處副執行長一名等組成,必要時得請校內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委員或出席會議,委員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季定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會議。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 校外委員出席時,依本校規定支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