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政府機關博士生研究獎學金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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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2.06 11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3.03.14 112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3.04.01 高醫教字第1131101094號函公布
- 113.07.22 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3.08.07 113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3.08.29 高醫教字第1131103142號函公布
一、為獎勵具有研究潛力之博士生,支持其專心從事研究工作,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以及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補助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自113學年度起適用 (一)國科會博士生獎學金,分為以下兩類: 1.國科會甄選類:依國科會規定,申請人逕行向國科會提出申請。 2.國科會核配類:當學年度經博士班甄試、考試、申請或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進入本校就讀,成績優良並具有研究潛力之非在職博士班一年級新生,且指導教授獲有國科會計畫者。 (二)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補助對象需於當學年度為我國籍非在職之博士生一至三年級,分為以下兩類: 1.校級獎勵類:指導教授獲有政府相關研究計畫補助者(例如:國科會、國衛院、中研院、衛福部、國健署、經濟部…等)。 2.系所自籌補助類:依各學系、所及學位學程之規定辦理。 三、申請方式: (一)國科會甄選類:依國科會規定,申請人逕行向國科會提出申請。 (二)國科會核配類: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錄取學年度依教務處公告時程,並檢具下列申請所需資料向各系、所及學位學程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1.申請表。 2.博士班學習計畫書。 3.碩士班歷年成績單(逕修讀博士班者請繳交大學、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4.申請本獎學金之前三年發表之論文(若為學術期刊論文者,請附上期刊排名、論文被引用次數及論文頁數)。 5.其他有利審查之佐證資料。 (三)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校級獎勵類: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錄取學年度依教務處公告時程,並檢具下列申請所需資料向各系、所及學位學程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1.申請表。 2.博士班學習計畫書。 3.碩士班歷年成績單(逕修讀博士班者請繳交大學、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4.申請本獎學金之前三年發表之論文(若為學術期刊論文者,請附上期刊排名、論文被引用次數及論文頁數)。 5.其他有利審查之佐證資料。 (四)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系所自籌補助類:依各系、所及學位學程公告時程及所需檢具之申請資料,於時程內向系、所及學位學程提出申請。 上述未盡事宜,依當學年度公告為主。 四、獎勵名額: (一)國科會甄選類:依國科會公告辦理。 (二)國科會核配類:依國科會核定本校名額辦理。 (三)教育部校級獎勵類及系所自籌補助類:依教育部核定本校名額辦理。 五、獎勵金額: (一)國科會博士生獎學金: 1.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新台幣四萬元,獎勵期間自博士生一年級起獎勵三年;於三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2.獎學金按月核發,2月提前註冊入學者,自當年度2月份起至翌年1月底止;9月註冊入學者,自當年度9月份起至翌年8月底止。 (二)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新台幣四萬元,至多獎勵至博士生三年級止,於三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前項各類獎學金,學生僅能擇一領取。 領取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校「獎勵優秀研究生入學辦法」之博士班入學獎學金及全時研究生獎學金,惟領取國科會甄選類獎學金者,不在此限。 六、審查程序: (一)國科會甄選類:依國科會公告辦理。 (二)國科會核配類: 1.各系、所及學位學程彙整博士班學生申請資料,經指導教授、系所及學院主管核可後,送交教務處彙辦。 2.由教務處簽請校長核定審查委員名單後,辦理當學年度審查作業。 3.教務處彙整審查結果,提送至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審議。 (三)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校級獎勵類: 1.各系、所及學位學程彙整博士班學生申請資料,經指導教授、系所及學院主管核可後,送交教務處彙辦。 2.由教務處簽請校長核定審查委員名單後,辦理當學年度審查作業。 3.教務處彙整審查結果,提送至本委員會審議。 (四)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系所自籌補助類:經各系、所及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於規定時間內,提至本委員會審議。 申請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核發獎學金。 遴選獎勵對象及審查作業時,須遵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 七、獲獎勵學生需每學年接受評量,繳交資料如下: (一)歷年成績單:除已修畢畢業學分者外,受獎期間,每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須80分以上。 (二)成效檢核表:需包含研究項目與內容、最新研究進度及成果,以及參與國際化活動或合作之情形。 上述資料經指導教授、系所主管簽核後送交教務處,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隔年予以續發獎學金;未通過審查者,次年度起不予核發獎學金。 八、獎勵金請領限制及遞補機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1.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或以在職生身分報考者。 2.以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學生身分入學者。 3.錄取後辦理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未完成註冊或遭退學者。 4.國際生受領臺灣獎學金及本校國際事務處國際生相關獎學金者。 5.已支領同屬政府機關獎學金性質經費者。 (二)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終止本獎學金受獎資格: 1.未通過第七點評量標準者。 2.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者。 3.獎勵期間如有休學、保留入學、退學、畢業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之情形者。 (三)獲獎學生經查資料有偽造、不實情事者或經發現為第一款不具有申請獎學金資格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四)該獎勵名額之缺額,得由備取名單或符合資格之博士生擇優予以遞補,遞補資格依第二點申請資格辦理。 九、獎勵成果效益追蹤機制: (一)各學院就獲獎博士生在學期間所累積學術成就,應定期追蹤獎勵成果效益,其項目包含如下: 1.獲獎博士生修讀年限。 2.獲獎博士生所發表之論文期刊篇數及影響指數。 3.出席內外學術會議次數。 4.其他優秀表現。 (二)本校透過畢業生流向調查,瞭解博士生畢業後三年內,就業狀況或職涯規劃、研究成果、研習內容及職涯發展方向等。 十、經費來源: (一)國科會博士生獎學金:為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經費,獎勵金額全數由國科會負擔。 (二)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教育部補助每位學生每個月2萬元,另外校級獎勵類由學校配合款支應;系所自籌補助類由系所自籌經費支應,補助每位學生每個月2萬元。 (三)上述方案若有調整經費,本校配合辦理。若國科會、教育部停辦前述試辦方案,則本校亦同時停止辦理本獎勵。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國科會、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