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碩士學位論文抄襲、代寫、舞弊處理要點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2.05.15 101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6.11高醫教字第1021101734號函公布
                        
一、 為維護教育品質與學術倫理,防範本校博、碩士論文抄襲、代寫或舞弊等情事發生,並建立客觀公正之處理
   機制,特依據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二、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與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第十七條
   之規定,訂定本處理要點。
二、 對於具名並具體指陳抄襲對象及抄襲內容或代寫論文對象及代寫內容之書面檢舉,經教務處向檢舉人查證確
   認其檢舉意願後,即受理處理。教務處應於受理後3個工作天內送請被檢舉人所屬學院及學系(所、專班、
   學位學程)依本處理要點辦理。
   檢舉人未具名之檢舉案將不予受理。 
   檢舉案未經證實成立之前,應以保密方式為之,避免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曝光。 
   檢舉案經證實之後,對檢舉人之身分亦應予嚴格保密。
三、 審理抄襲、代寫或舞弊案件處理程序如下:
   (一)教務處於受理檢舉案後,應於3個工作天內通知被檢舉人所屬學院及學系(所、專班、學位學程),
      並將檢舉相關文件送被檢舉人所屬學院。該學院應於收件後10日內成立審定委員會,本公平、公正、
      客觀、明快原則,於四個月內完成審定。
      前項審定期間必要時得展延二個月,展延以一次為限。
   (二)審定委員會由被檢舉人所屬學院院長、學系(所、專班、學位學程)主管及所屬學院教師代表三名組成,
      並由被檢舉人所屬學院簽請校長遴聘之。
      審定委員會召開之相關會議,應邀請教務處派員列席。
      被檢舉者之指導教授、考試委員、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關係者皆不得擔任審定委員。
   (三)審定委員會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若院長為被檢舉人之指導教授或考試委員而應迴避時,
      應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及會議主席。
   (四)審定委員會應推薦校外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三人為審查人,被檢舉人之利害關係人不得擔任審查人。
      審查人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並提出審查報告書,俾提供審定委員會審定依據。審查人身分應予保密。
   (五)審定委員會審理決定,應尊重審查人基於該專業領域之判斷。
   (六)審定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被檢舉人之指導教授、考試委員列席說明。
   (七)審定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議決。審定委員
      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出席及表決。
四、 審定委員會應以書面通知被檢舉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於審定委員會議召開時到場
   陳述意見。未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或經通知到場陳述意見而未到場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五、 審定委員會決議之審查報告書及會議紀錄應送教務會議決議,經校長核定後,由教務處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被
   檢舉人及被檢舉人所屬學系(所、專班、學位學程)處理結果。當事人若有異議,得於收受通知後15日內向學生
   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 已獲本校學位之論文(含以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取得學位者),若有抄襲、代寫或舞弊情事,經
   調查屬實者,應撤銷其畢業資格及學位並公告註銷及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另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
   (構)。前項行為有違反其他法令者,應依相關法令處理。經撤銷畢業資格並撤銷學位者,視同退學論處,即使
   未屆滿修業年限,亦不得回校繼續修讀。
七、 檢舉案經審結後確定未成立,除另有新事實或新證據外,對於同一案件不予受理。
八、 本處理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處理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