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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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6.28第十六屆第九次董事會議
99.10.08高醫人字第0991105039號函公布
100.6.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06.24第十六屆第十九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0.09.06高醫人字第1001102738函高雄市勞工局備查
100.09.20高醫人字第1001102692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相關事務,特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條及本校勞工退休資遣撫卹辦法第13條之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委員會會址為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100號。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9名,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其中勞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本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一名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處理會務,主任委員及雇主代表由校方指派之,副主任委
      員由勞工代表委員中指派擔任之,襄助處理會務。勞工代表委員若干名及勞工選候補委員一名由勞工選舉
      產生,本委員會並置總幹事一名及幹事若干名,由學校指派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
     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之監督事項。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該決議
      方視為有效。
第七條  勞工退休時,應由本校人事室及會計室依照本校勞工退休辦法規定,核計退休給付金額,經本委員會查核
      後,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並呈校長簽核後,始得支付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