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新聘教師審查計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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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7號函頒佈
92.01.20九十一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2.14九十一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92.12.15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1.09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5.30九十九學年度第6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0.07.27高醫系社字第100110209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健康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教評會)設置要點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教評會於審查新聘講師及助理教授時,應就教學、研究、服務等項目分別給予評分,各項成績
     合計以七十分為合格。前項評分比例如下:
     一、講師:教學佔三十五%、研究佔三十%、服務佔三十五%。
     二、助理教授:教學佔四十%、研究佔三十五%、服務佔二十五%。
     本系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之評分,依據本系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已具教育部部定證書之新聘教師經系教評會同意得免送外審。
第三條  教學審查計分辦法:
     一、新聘教師之教學分數,若具一年以上教學或相關單位實務經驗者,可得基本分七十分,同時
       評審委員得參考其過去之工作經驗酌增減之。
     二、若無教學或工作實務經驗者,本教評會得由其論文口頭報告表達能力評分。
     三、上述計分以100分為滿分。
第四條  研究審查計分辦法:
     一、以著作送審者:
      (一)學術專業性期刊(A)
         1.刊登在專業領域SCI/SSCI/TSSCI/EI專業期刊排名前三分之一以內者,每篇10分。
         2.刊登在專業領域SCI/SSCI/TSSCI/EI專業期刊排名中間三分之一以內者,每篇9分。
         3.刊登在專業領域SCI/SSCI/TSSCI/EI專業期刊排名後三分之一以內者,每篇8分。
         4.刊登在其他具審查制度之期刊、論文,每篇6分。 
      (二)論文性質(B)
         1.原始論著  3分
         2.研究簡報  2分
         3.案例報告  1分
         4.綜合評論(Review)  2分,一年以一篇為限
      (三)作者排名(C)
         1.第一作者   5分
         2.第二作者   3分
         3.第三作者   2分
         4.第四及以下作者  1分(但以四篇為限)
         5.通訊作者   4分(應舉證明)
      (四)	其他(D)
         1.學位論文:博士論文75分、碩士論文45分。
         2.學術論文發表:5年內在具審查制度之學術研討會論文發表者,主講人或壁報論文之
                 第一作者,國內每篇3分,國外每篇5分。
         3.研究計畫:5年內申請公私立機關獲准並經本教評會認可之研究計畫,每件主持人5分,
               共同主持人4分,協同主持人3分。
         4.指導研究:指導大學生完成專題研究計畫者,每名2分,累計以5名為限。指導研究生
               完成學位論文者,每名5分,累計以5名為限。
         5.曾獲國內外與本學系相關之專利,每項專利15分,累計以2項為限。
      計分方式:
         1.每一申請人最近5年內發表之所有論文按上述評分方式,每篇以A×B×C計分後,累加
          分數Σ (A×B×C)+D即為所得總分。
          各級教師標準:助理教授組:400分為滿分、講師組:200分為滿分。
         2.審查分數計分法:{[Σ(A×B×C)+D]/各組滿分分數} ×100 (最高以100分計)
     二、以學位論文送審者:
      (一)學位論文基本分為70分 (X)
      (二)五年內著作分數 (Y) [計分方式同著作送審,但學位論文不得重覆計分]
      (三)總分計算法為:X + 30%Y
第五條  服務審查計分標準:(滿分一百分)指五年內具體之參與校內外相關單位之各種服務,由本教評會
     委員酌予評分。
第六條  本標準所稱「五年內」指自取得其教師資格證書之年月起計。
第七條  新聘講師及助理教授之通過標準為總分七十分,其總得分計分方式如左:
     一、教學、研究、服務等項目之總合得分佔五十%。
     二、出席委員投票得分佔五十%。
       (一)全部為贊成票者一百分。
       (二)贊成票數三分之二(含)以上而未達全部者八十分。
       (三)贊成票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而未達三分之二者六十分。
       (四)贊成票數未達二分之一者三十分。
       (五)全部為不贊成票者零分。
第八條  本計分標準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