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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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08 102學年度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02.10 10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02.12 102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6.17 (102)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16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依據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來臺就學之外國學生,於完成原申請就學學程後,
     除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得逕依本校規定辦理外,如擬繼續在臺就學者,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
     一般學生相同。
第四條  本學系外國學生招生名額明定於各學年度招生簡章。
第五條  申請入學本校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
     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其他地區學歷:
          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
       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或政府、大專校院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
     四、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本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未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
     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外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經驗證;其業經驗證者,得請求協助查證。
第六條  外國學生已在臺完成學士以上學位,如擬繼續在臺就學,於申請入學本校碩士以上學程者,
     得檢具我國各校院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第五條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外國學生在我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雙語部(班)或私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畢業者,得持該等學校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
     依第五條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七條  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本校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教育部
     專案核准之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本學系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之規定,申請學生若非以英語為母語者,
       須具備TOEFL ITP 500、CBT 173、iBT 61、IELTS 4.5或TOEIC 600以上
       之英語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
       (一)大學部:
          1.學業成績優良。
          2.必須修畢生物學及化學兩科。
       (二)碩士班:以學士班修業全部課程成績總平均GPA達B或3.0以上,
          並提交相關資料進行審查。
       (三)博士班:以碩士班修業科目成績及提出之研究計畫進行審查。
     二、審查方式:
         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轉送本學系評審。本學系應組成甄審委員會
       辦理評審及考試事宜,評審結果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教務處,
       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
       本學系之甄審委員會,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三至五人組成。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第九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
     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
     但教育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外國學生於本校畢業後,經本校核轉教育部許可在我國實習者,其外國學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
     畢業後一年。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記、歸化或回復
     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外國學生身分,應予退學。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
     不得再依本規定申請入學。
     本校大學部招收外國學生轉學生,經由每年所舉辦之轉學考試入學,但外國學生經入學
     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轉學進入本校就讀。
     碩、博士班則不招收外國學生轉學生。
     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系、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生活考核等事項,依本校學則
     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