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教學研究空間分配及管理原則
出自KMU LawDB
- 113.04.16 健康科學院112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3.05.20 112學年度第2次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修正後核備
- 113.06.13 高醫院健字第1131102122號函公布
第1條 為有效利用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依本校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第6條,特訂定本原則。 第2條 本學院空間係指學院、各系所及學位學程之行政、教學及研究空間,包括公共使用之教學研究空間以及教師個人辦公室、研究室及實驗場所。 第3條 本學院新進教師於到院服務時,其所服務系所應提供適當之辦公室及研究空間。教師於離職或退休時應歸還其使用空間, 但退休教師若仍有中央部會核定之進行計畫時,得依本校相關規定提出空間使(借)用申請。 第4條 本學院所屬空間應由院、各系所及學位學程主管共同規劃並進行管理。 第5條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第6條 本原則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