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心理學系新聘教師審查計分細則
出自KMU LawDB
- 85.05.09心理學系教評會修正通過
- 85.11.25心理學系八十五年度十一月第二次系務會議記錄修正通過
- 86.11.05心理學系八十六學年度十一月系務會議記錄修正通過
- 95.01.18心理學系九十四學年度元月份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5.02.10健康科學院九十四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6.01心理學系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教評會通過
- 100.07.06 高醫系心字第1001101996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心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心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於審查新聘教師時,應就教學、研 究、服務等項目分別給予評分。 前項評分比例如下: 一、講師:教學40%、研究30%、服務30%。 二、助理教授:教學35%、研究40%、服務25%。 三、副教授:依據本系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四、教授:依據本系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前項各款評定總分以七十分為基本條件。 第三條 教學評分如下: 一、新聘教師之教學分數,若具一年以上教學或相關單位實務經驗者可得基本分七十分,同時評審委員得 參考其過去之工作經驗酌增減之。 二、若無教學或工作實務經驗者,本教評會委員得由其論文報告表達能力評分。 第四條 研究評分方式如下: 論文評分方法: (一)論文評分(五年內論文) (1)刊登期刊雜誌(A) 1.刊登於Social Science或Science Citation Report(SSCI或SCI或TSSCI)或曾獲國科 會獎助之國內期刊雜誌10分。 2.具有編輯委員會,發表原始論著,公開接受論文之國內外期刊雜誌5分。 (2)論文性質(B) 1.原始論著 3分 2.研究簡報 2分 3.案例報告 1分 4.綜合評論(Review)視內容而定給1至3分 (3)作者排名(C) 1.第一作者 5分 2.第二作者 3分 3.第3作者 2分 4.第四或以下作者 1分 (但最多以四篇為限) 5.通信作者或論文主要指導者4分為(應舉證件) 每篇論文之歸類評分有疑問者,由審查委員會開會決定之。 (4)碩士學位論文以120分計算,博士學位論文以180分計算 (若其部份或全部內容曾發表於期刊者,只能擇一計分)。 (二)論文計分 每一申請人最近五年內發表之所有論文按「貳」 評分方式,每篇以A*B*C計分後,累加分數Σ (A*B*C)即為所得總分。 (1)各級教師標準: 教授組:500分為滿分,250分為基本分。 副教授組:400分為滿分,200分為基本分。 助理教授組:300分為滿分,150分基本分。 講師組:200分為滿分,100分為基本分。 (2)審查分數計分法:[Σ(A*B*C)/各組滿分數]*100,惟審查分數超過100分者,以100分計算。 (3)備註:「最近五年內」之釋義,從寬解釋為溯自五年前之一月一日起。 第五條 服務評分如下: 指五年內具體之參與校內外或相關單位之各種服務活動,如導師、社團指導老師、委員會、學會或其他公 益活動等,由本教評會酌予給分。 第六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 (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計分細則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