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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22 107學年度第3次所務暨第2次課程會議訂定
107.12.14 107學年度第4次藥學院院務暨全院教師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2條	資格考核每學期辦理一次,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申請,並於學期結束前舉行。
第3條	本所組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委員由所長推薦本校、校外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教師至少五名擔任考核委員
       (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召集人由所長推薦,校外委員至少一名。
        召集人及委員名單簽請藥學院院長及教務長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之。
        前項考核委員會如因故無法如期召開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者,得由教務長直接向校長推薦委員及召集人,並重組考核委員會後,續行辦理。
第4條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數,始得向本所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四、研究計畫書乙份。
        本所接獲申請案時,需先初步審核資料是否完備,資料不完備者,應要求學生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經簽報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備查後,駁回其申請。
第5條	資格考核方式: 
        本所應就研究生所提之「研究計劃書」送請二至三名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提供考評意見。考核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考核委員會委員與博士學位候選人間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申請該委員迴避審查。
第6條	考核委員會應參酌下列各項資料,予以評定。
        一、考評意見表。
        二、研究生所提之研究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
        前項考核評定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不贊成時,以不及格論(委員應詳載具體不贊成之理由)。
第7條 	本所之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至遲應於下列年限內完成:
        一、99至105學年度入學生:於入學後五年內完成。
        二、106學年度起入學生:於五年級結束前通過考核。
        三、108學年度起入學生:於三年級結束前通過考核。
        考核評定以一次為限,但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依學則及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之規定辦理。
        因懷孕、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
第8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