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形象標誌商品製作及銷售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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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3.25 114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15.04.16 第20屆第15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115.05.25 高醫產學字第1151101684號函公布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使用本校形象標誌商品製作及銷售等行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形象標誌之定義如下:
(一)校名:
1.中文校名全稱:高雄醫學大學。
2.中文校名簡稱:高醫、高醫大、高醫大學。
3.英文校名全稱:KAOHSIUNG MEDICAL UNIVERSITY(含大小寫字型)。 
4.英文校名簡稱:KMU(含小寫)。
(二)校徽:高雄醫學大學校徽 。
(三)標章:使用本校校名、校徽、校園景觀或建築物等組成之圖形、符號或各種形式之組合。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品,指以下各目情形:
1.本校開發及製作之商品。
2.授權本校單位或社團開發及製作之商品。
3.授權廠商自行開發及製作之商品。
(二)非商業使用,指以下各目情形:
1.本校主辦之公益或學術研究活動,有助於本校形象推廣。
2.本校單位或社團因推動公務、校務及社團目的或辦理不具營利目的之交流推廣活動,有製作形象標誌商品需求之利用行為。
(三)商業使用:係指利用本校形象標誌於授權之商品,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目的。
前項商品不包含本校產學合作、技術移轉或育成輔導之合作廠商衍生商品。
四、本校有關形象標誌商品之授權由產學營運處智財保護與科技管理組(以下簡稱智管組)統籌辦理,並以非專屬授權為限。未經本校同意授權形象標誌而擅自使用者,本校得依商標法及相關規定主張權利,並禁止其使用。
五、本校形象標誌商品之權利金收取標準如下:
(一)本校單位或社團主辦或參與協辦之活動,以非商業使用目的且正當合理使用本校形象標誌時,無須申請且不收取權利金。
(二)本校單位或社團以商業使用目的委託廠商製作及銷售,依廠商銷售總額百分之十收取權利金。
(三)廠商以商業使用目的辦理商品製作及銷售,依廠商銷售總額百分之二十收取權利金。
(四)其他特殊情況,得依專案處理。
六、申請形象標誌商品授權之單位,應將商品企劃書、形象標誌授權使用申請表送交智管組審查通過並簽訂授權合約後,始得開始製作及銷售。非經本校書面同意,廠商不得將本校形象標誌用於生產其他非授權商品或再授權他人使用。
七、形象標誌商品之授權合約內容應包括授權期間、使用範圍態樣、權利金、營業稅負擔、發票開立、消費糾紛承擔、侵權責任歸屬、違約罰責,必要時應要求產品安全標準、投保產品安全責任或第三人責任險。
八、為避免因廠商不當使用本校形象標誌致損害本校校譽,本校得撤銷或禁止侵權廠商使用形象標誌,依法追究侵權廠商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並要求約定最低賠償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萬元。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