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教學研究空間分配及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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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18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2.26高醫藥院通字98007號函公布
114.4.17 113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1條  為有效利用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依本校空間分配及借用管理準則第3條,特訂定本原則。
第2條  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包括公共使用之教學研究空間以及教師研究室及其實驗場所。
第3條  本學院新進教師於到院服務時,其所服務系所應提供適當之研究空間,教師於離職或退休時應歸還其使用空間,但退休教授若仍有中央部會核定之進行計畫時,得依本校相關規定提出空間使(借)用申請。
第4條  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應由院、系所主管共同規劃並進行管理。
第5條  為諮詢退休教授,聽其建言,本學院得規劃一共同空間供退休教授使用。
第6條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第7條  本原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送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