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廢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26年8月31日 (一) 16:21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最新訊息  依據:教育部112年7月3日臺教綜(五)字第1120065241號函發布(112.07.06)
消息內容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於本(112)年6月30日公告廢止「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丶輾品丶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請查照。
教育部112年7月3日臺教綜(五)字第112006524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