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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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27 103 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一次實習委員會通過
103.12.27 103 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06.02 103 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二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4.10.21 104 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實習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4.12.23 高醫院藥字第 104004 號函公布
114.08.12 114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一次實習委員會通過
115.06.11 114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實習委員會通過
115.07.16 高醫系香字第1151102308號函公布‎
一、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香粧品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置委員若干人並遴選教師六至十一名及學生代表一至二名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2.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必要時得由系主任就校外專家、產業界人士或校友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職掌:
1.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2.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3.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4.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5.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6.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7.規劃及監督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8.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9.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
四、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