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 94.08.12 九十四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4.08.25 九十四學年度醫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5.02.06 (95)高醫院醫字第0950007號函頒佈
- 103.10.08 103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暨第7次評鑑小組會議暨第1次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3.12.19 103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4.07.23 一O三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10.16 高醫系運字第1041103274號函修正頒佈
- 109.10.05 一O九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14.05.12 一一三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四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 115.02.05 一一四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一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 115.05.26 一一四學年度第2學期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15.06.25 高醫系運字第1151102075號函修正頒佈
ㄧ、高雄醫學大學醫學院運動醫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加強臨床實習教學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實習資格限制:
學生未修畢下列任一科目或未修滿本學系規定之專業核心課程者,不得參加最後學年之實習課程。
(一) 運動傷害防護學(與實習)。
(二) 運動傷害評估學。
(三) 儀器治療(與實習)。
(四) 運動生理學。
(五) 運動按摩學。
(六) 運動貼紮(與實習)。
(七) 運動處方(與實習)。
(八) 進階運動評估與處方。
(九) 運動生物力學。
(十) 臨床醫學概論(與實習)。
(十一) 表面解剖學。
(十二) 解剖學(與實習)。
(十三) 運動營養學。
(十四) 急救學與實驗。
三、學生實習分發:
(一) 學生實習單位包含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且經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校內外實習單位,分發學生
前往實習。
(二) 志願選填及分發依參加實習學生之一年級至三年級上學期修業成績之總平均排名,依志願序分發。
(三) 實習學分按照本學系科目學分表之規定實施。
(四) 每年分發學生開始實習日期,由本學系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四、學生實習輔導:
(一) 學生實習前本學系需進行實習機構篩選及評估,評估項目包括:實習內容、實習權益保障及實習安全等項目,並於實習前為學生擬定個
別實習計畫,經本委員會審議,且輔導學生通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測驗方可實習。
(二) 學生實習期間本學系應對實習生及實習機構進行訪視,訪視內容需包含學生權益事項之確認,每學期至少2次以上為原則,以了解學生
實習情況。
(三) 若學生於實習期間,出現實習適應困難之情況,依本學系「學生實習適應困難之輔導轉介流程」辦理,必要時召開本委員會進行處理。
(四)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變故、適應不良等,由學生提出申請,經本委
員會協調後,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辦理。
五、為加強學生校外實習生活安全之保障,本學系應於實習生校外實習前,協助學生辦妥學生實習團體保險相關事宜。
六、本學系及實習學生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書,依合約辦理相關事宜。實習合約書應明訂校外實習時數、實習期限、實習內容及保險等
項目。
七、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各實習機構之規定,得會同本校學務處衛生保健組辦理
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將健檢證明文件資料提供實習機構。
八、實習學生請假,除按照各實習機構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本學系學生實習請假辦法辦理。
九、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有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機構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及有關規定懲處。
十、實習成績由實習機構臨床教師及本學系教師共同評定為原則,並依本學系學生實習手冊之配分比例規定評定。實習結束後,實習機構應按時
繳交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交予本學系主負責教師彙整完成實習成績評定。
十一、有關實習機構、本學系及實習學生相關權責係依本學系學生實習計劃書暨實習手冊辦理。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