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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2.01 九十五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1.09.21 一00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4.29 一0一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六次系務會議暨第三次課程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 102.05.08 一0一學年度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5.03.17 一一四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七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15.03.26 一一四學年度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運動醫學系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系主任擔任之。
(二)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系主任就教師推薦八至十四人、學生代表推薦四至六人,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
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二)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三)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規劃及監督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
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八)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九)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五、本委員會之召開以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可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