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大學試辦計畫入學招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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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5.08 11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5.06.04 臺教社(二)字第1150056398號函核定
115.06.29 高醫教字第1151102026號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30+大學試辦計畫入學(以下簡稱本招生),特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暨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學位授予法、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大學單獨招生申請作業要點規定及大
        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訂定「30+大學試辦計畫入學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2條	本招生依據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組成校級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本招生事宜,負責審議招生名額、招生簡章、議決錄取標準及招生紛爭處理等其他試務相關事項。
第3條	30+大學試辦計畫學生係指具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中華民國國籍者,並以年滿30歲以上之成人(以入學當年度8月1日滿30足歲為準)為對象。
        應於報名時同時檢附身分證件。
        持境外學歷申請入學者,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4條	本招生採單獨招生及外加名額方式辦理,其時程每學年以辦理一次為限。且經教育部核定之學分學程班別所屬學系新生入學招生名額不得互為流用。
        報名截止或註冊後,所屬招生學系(含學分學程)之報名人數或註冊人數未達十五人,得不開班;其報名費及註冊相關費用(學分學雜費、網路使用費、團體保險費)全額無息退費,考生或錄取生不得異議。
第5條	招生簡章應提送本委員會審議,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含學分學程)、修業年限、招生名額、開班條件(含未能開班之配套措施)、報考資格、報名手續、應繳表件、考試日期、考
        試項目、評分方式及各項所佔成績比率、同分參酌比序、錄取方式、報到程序、遞補流程、成績複查、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其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
        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本招生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但不得以學科能力測驗、分科測驗、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或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等成績作為入學門檻。
        如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本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第6條	本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各招生學系(含學分學程)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達此錄取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本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惟遞補期限不得逾入學年度當學期本校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錄取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應依簡章規定之同分參酌順序進行比序,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得增額錄取。
        前項增額錄取,應提本委員會審議,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同分致增額錄取者,應於入學年度當學期本校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後兩週內報教育部備查。
        二、屬校內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後一個月內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7條	本招生放榜後,應將報名、錄取及註冊人數,於規定時間內,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8條	考生對成績有疑義者時,應依據招生簡章規定,於指定期限內檢具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招生委員會申請成績複查,並以一次為限。考生不得要求重閱、查看或影印答案卷(卡)及評分表,其複查結果亦以書面方式回
        復申請者。
        考生如認招生試務有不當並損及個人權益時,得於放榜次日一週內檢具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本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次日起,一個月內書面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
        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專案小組成員與申訴案遇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情形者,應主動迴避。
        申訴案件之提出,應以考生本人為當事人,並應以書面評議為原則。申訴評議以一次為限。評議結果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函復申訴人。
第9條	若發現考生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所繳證件及資料有假借、冒用、偽造、變造等情事,涉及考試舞弊或其他影響入學公平性之情事,在報名後錄取前查覺者,取消報名資格或其他適當處置;在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
        取消其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查覺者,即開除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查覺者,除依法撤銷其學位外,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情節重大者函送司法單位審理。
第10條	辦理本招生試務工作相關事宜,均應妥慎處理。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若具當年度應試考生三等親內(含血親及姻親)等利害關係者應主動迴避。
        所有應試資料應妥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第11條	本招生作業之各項經費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除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外,得召開本委員會討論議決。
第13條	本規定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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