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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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15 100學年度第1次生命科學院院務會議追認通過
100.09.21 高醫院生字第1000900001號函公布
101.11.16 101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1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6 高醫院生字第1020100004號函公告
104.08.10 104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10.06 104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1.05 10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11.30 高醫院生字第1041100001號函公告
105.11.10 105 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3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4.17 105 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6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04.26 105 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07.27 105 學年度第7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7.27 105 學年度第 7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1.19 106 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1.19 106 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 4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9.19 107 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1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10.19 107 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12.12 107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7.24 107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08.19 108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15.03.18 114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15.04.15 114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15.04.27 高醫院生字第1151101327號函公布
第1條	醫藥暨應用化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2條	由本系組成資格考核委員會。指導教授得提供適當委員名單,委員由系主任推薦本校或校外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教師至少五名
擔任考核委員(含指導教授),校外委員至少一名,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召集人及委員名單簽請院長及
教務長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之。前項資格考核委員會如因故無法如期召開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者,得由教務長直接向校長推薦委員及召集人,
並重組委員會後,續行辦理。。
第3條	109至114學年度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應參加本系舉行之學科考試。學科考試每學年度舉行4次,每學期舉行2次。考試範圍應於考試前
兩週公布,若出題老師人力不足得經系主任同意聘請外校同領域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出題之。博士班研究生通過學科考試,本系得核給學科考
試通過證明。學科考試相關規定請參附表。
115學年度起入學學生不適用本條規定。102至108學年度入學學生依據修正前(108.08.19公布)規定辦理。
第4條	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數,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內始得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	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二、	學科考試通過證明。115學年度起入學學生不適用。
三、	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四、	學業成績單乙份。
五、	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第5條	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至遲應於五年級結束前通過考核。
考核評定以一次為限,但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依學則及本
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之規定辦理。
因懷孕、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
第6條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方式就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
不贊成時,以不及格論,委員應詳載具體不贊成之理由。
第7條	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核通過後,並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有關申請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之條件者,由本系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
人。
第8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得再回原碩士班就讀。
第9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