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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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16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97學年度第10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98.06.25 健康科學院97學年度第12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102.06.19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101學年度第12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103.05.21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102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103.05.13 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通過
103.06.16 (102)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15號函公布
114.05.14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113學年度第10次系務會議通過
114.06.10健康科學院113學年度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114.08.12 高醫系醫檢字第1141102670號函公布</font>
一、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 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2.置委員八至十名,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 工作職掌:
         1.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2.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3.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4.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5.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6.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7.規劃及監督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8.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9.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