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26年1月29日 (四) 09:52由Cn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2.5.14 101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1 次院務暨護理學系第10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2.6.14 101學年度第1次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2.7.22 高醫院護字第1021102133號函公布
106.10.17 一零六學年度護理學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14.06.24 一一三學年度護理學第11次院務暨第11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一、本學院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護理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2.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院長就系所主管、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擇訂之校外實習機構、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2.確認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3.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4.審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5.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6.審查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7.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8.審議及追蹤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9.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