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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12.08 104學年度護理學系第2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4.12.08 104學年度護理學院第2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5.01.28 高醫院護字第1051100136號函公布
- 109.06.02 108學年度護理學系第3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9.06.02 108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9.07.20 高醫院護字第 1091102115 號函公布
- 114.12.09 114學年度護理學第5次院務暨第5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115.01.05 高醫院護字第 1141104428 號函公布
一、本學院為辦理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分發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實習資格:
(一)學士班學生應依本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課原則,完成先修條件,始得參與實習分發。
(二)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該實習機構之規定,繳交健康證明文件資料。
(三)具備各實習機構所規定之相關有效期限內之證照(例如:BLS 基本救命術證書等) 。
三、實習分發:
(一)於實習前進行實習機構篩選及評估,評估項目包括:實習內容、實習權益保障及實習安全等項目,並輔導學生通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測驗方可實習。
(二)學士班依實習科別屬性分發學生實習單位,碩士班採學生選填志願方式為之。
(三)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由學生或主負責教師提案,經學生實習暨合聘委員會協調後,由系(班)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辦理。
四、實習成績:實習結束後,實習指導教師或實習機構臨床教師應依本系各科實習計畫 之評核標準評定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五、保險與合約:
(一)本學系需給予實習學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本學系對於指導學生校外實習之本學系教師投保意外保險。
(二)學生實習分發作業完成後,本學系及實習學生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依合約辦理相關事宜,實習合約及相關資料函覆實習機構。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六、實習計畫:
(一)本學系由各科實習主負責教師訂定年度臨床實習計畫,明確列出各科學習目標,課程內容,實習單位考核方式彙整成學生實習手冊。
(二)學生應遵守計畫內容,完成學習任務,臨床技能操作及各項實習作業報告。
七、輔導與指導:
(一)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指導教師應對實習生及實習機構進行訪視,訪視人員應根據實際訪視狀況填寫訪視紀錄表,並送交本學系核備,訪視報告內容須包含學生實習情形之具體文字描述及學生權益事項之確認,每學期至少2次以上為原則。
(二)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違規者,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議處。
(三)若學生於實習期間,出現實習適應困難之情況,依本學系「學生實習適應困難之輔導轉介流程」辦理,必要時召開實習暨合聘委員會進行處理。
八、實習作業相關規定
(一)實習期間請假應依照本系學生實習請假原則辦理。
(二)依各實習機構合約規定,繳交實習費給各實習機構。
(三)實習期間學生、教師、實習單位之權利義務,依據本學系當年度實習手冊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生實習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