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出自KMU LawDB
- 82.02.11院務會議通過
- 82.03.13第十屆第十五次董事會通過
- 82.04.03﹙82﹚法字第0017號公布
- 83.3.13第十屆第十五次董事會通過
- 96.7.26九十五學年度校務會議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 96.10.19高醫人字第0960008632號函公布
- 111.12.22 11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12.01.07高醫人字第1111104863號函公布 (English)
- 114.09.24 11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114.10.13高醫人字第1141103593號函公布
第1條 為鼓勵教授充實新知,並提升學術水準,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教授,係指經教育部審查合格之專任教授。 第3條 本校專任教授每連續服務滿七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期;連續服務滿七年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年。 申請116學年度(含)以後之教授休假研究,除前項規定外,最近三年內須曾獲政府機構研究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或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SSCI、A&HCI、THCI(Core) 或TSSCI 論文至少一件。 第一項年資採計規定如下: 一、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者: (一)借調期間累計未逾四年,並依規定鐘點數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年資得採計。 (二)借調期間累計未逾四年,但未依規定返校授課,其年資不予採計。 (三)借調期間逾四年,其超過部份年資不予採計。 二、曾經核准留職在國內外進修、講學、研究者:於學校核准其休假研究時,其留職期間應併計於休假研究期間內,並予扣減,因公務經核准奉派出國者,得不予扣減。 三、曾停聘後復職或因育嬰留職停薪者:其服務年資之計算,應扣除其未到校授課期間後,再行合併計算。 四、分段休假研究者,其服務年資,以核准休假之該學年度結束後起算。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屆滿退休年齡延長服務之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者。 二、曾經核准於國內外進修、講學、研究者,仍於返校履行服務義務期間者。 三、教授曾經核准休假研究,返校服務連續未滿七學期者。 四、最近一次評鑑未通過者。 第4條 本校教授休假研究之申請統一於每年一月及七月依人資室公告期限內辦理,申請時應檢附計畫書,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 合聘於本校附設醫院之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時,須經合聘單位同意,始得提出。 第5條 教授休假研究為一學年者,經學校核准後,得以學期為單位分段辦理。分段休假研究,應於核准之日起兩年內完成,逾期視同自動放棄。休假研究期間經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 第6條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休假研究名額每學期不得超過該學院或通識教育中心專任教授總人數百分之十五,其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之。申請人數如超過時,由所屬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第7條 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應以不影響教學為原則,其原擔任課程應由所屬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教師分擔,不得因此增加專兼任教師員額。 第8條 教授擔任本校行政主管,因而無法申請休假研究者,於卸任主管職務後,其休假研究優先予以考慮。 第9條 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為留職留薪。休假研究期滿,應即返校報到服務,並於返校服務三個月內就研究成果提出書面報告,逾期未繳交,嗣後不得再申請休假研究。 第10條 教授休假研究期間,以專事學術研究為原則,不得擔任其他校內外專任有給職務。違反規定者,應提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繳回休假研究期間所發之薪給。 第11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