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分發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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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08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07.28一0二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三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3.07.31一0二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三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3.08.20 高醫院口字第1031102523號函公布
114.05.23一一三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二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14.06.05一一三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14.08.05高醫系牙字第1141102374號函公布
第1條 為使牙醫學系 以下簡稱本系 學生臨床實習分發完善,特訂定 本校 「牙醫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分發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2條 本系學生未修畢(或修滿)一至五年級全部應修科目及學分者,不能參加最後學年臨床實習。不能按期修畢實習前之課程而延後分發實習者,應留在本校附設醫院實習。實習分發採公開方式,成績計算依教務處計算畢業成績之規定辦理,但算至五年級上學期為止(含五上成績)。
第3條 有關實習分發作業由系主任與導師共同主持。
第4條 本校附設醫院為學生實習醫院,但得視實際需要,由本系指定其他經過教育部、衛福部評定合格之教學醫院為校外實習醫院,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後,送院級和校級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第5條 校外額外實習之申請需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學生自行向校外接洽之,並於共同分發前二週繳交該 院牙科主任及院長同意書,逾期絕不受理申請。經核准之「額外名額」學生,不得再參與其他實習醫院分發。
第6條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分發後有重大特殊理由須變更實習醫院者,需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
辦理。
第7條 因故不克參加分發者得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參加分發。無故不參加分發者,由主持人抽籤決定,不得異議。
第8條 實習期間之請假,除須按照各實習醫院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第9條 本系於學生實習前應進行實習機構篩選及評估,評估項目包括:實習內容、實習權益保障及實習安全等項目,並於實習前為學生擬定個別實習計畫,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議,且輔導學生通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測驗方可實習。
第10條 分發作業完成後,本系及實習學生應與各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合約,依合約辦理相關事宜,並將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第11條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本系需安排指導教師前往校外實習機構訪視實習學生實習情形,並與實習指導人員交換意見,訪視人員應根據實際訪視狀況填寫訪視紀錄表,並送交本系核備。
第12條 若學生於實習期間出現實習適應困難若學生於實習期間出現實習適應困難之情況,將依據本系輔導流程進行處理。之情況,將依據本系輔導流程進行處理。
第13條 實習結束後,本系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實習結束後,本系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14條 實習期間學生、教師、實習單位之權利義務實習期間學生、教師、實習單位之權利義務,,依據實習手冊規定辦理依據實習手冊規定辦理。。
第15條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有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有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各實習醫院規定,如有實習醫院規定,如有違規者,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議處。違規者,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議處。
第16條 本細則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細則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7條 本細則經本細則經系系務會議及務會議及院院務務會會議審議議審議通過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實施,修正時亦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