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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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14一0二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05.23一0二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二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3.06.12高醫院口字第1031101817號函公布
104.07.13一0三學年度牙醫學系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12.17一0四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4.12.30高醫院口字第1041104341號函公布
114.05.23 一一三 學年度 牙醫學系 學生實習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通 過
114.06.05 一一三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媒體:114.08.05 高醫系牙字第1141102372號函公布</font>
一、 本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為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系主任擔任之。
(二)置委員七至九人,系主任、牙五及牙六班主任導師、本校附設醫院牙科部主任、牙五及牙
六班代表為當然委員,碩士班及博士班共同推派學生代表1名為委員,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工作職掌如下:
(一) 擬訂校外實習合約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二) 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三) 協調、處理學生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四) 確認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五) 訂定及管理學生實習權利義務。
(六) 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 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八) 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九) 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四、 本學系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五、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