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26年7月30日 (四) 15:18由Cge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15.07.16 114學年度第6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15.07.29 高醫心通字第1151102583號函公布
                                    
一、為辦理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學優良教師複選作業,依據本校「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第10條及本校「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第3條設置
本中心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13至14名,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主任、語言與文化中心主任、體育教學中心主任、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主任、
教學研究組組長、綜合組組長,及以上四個中心教師代表為當然委員,另由本中心中心主任推薦本中心以外之校內外教師2至3名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四、本要點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