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109.12.24 10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0.01.07 高醫總字第1101100054號函公布
一、為使本校公務車輛使用、管理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各單位因公務需求合於下列規範者,可申請使用公務車:
(一)接送來校訪視、評鑑、受邀演講之貴賓。
(二)受邀出席各種會議或參訪活動。
(三)各項招生試務工作。
(四)學校依教學或研究需要,經校長核准之活動。
(五)特殊情況或臨時性用車,經總務長核准者。
三、借用規則及借用手續:
(一)借用單位填寫公務車輛借用申請單,於公務車輛使用前三天完成申請手續後,於上班時間向總務處事務組(以下簡稱保管單位)
領取車輛。
(二)借用單位須自派具汽車駕照且嫻熟駕駛經驗者擔任駕駛。
(三)車輛借出期間,駕駛須遵守交通規則,借用單位並應善盡保管之責,若遇交通事故或車身受損、相關罰單或維修費用須由借用
單位負擔。
(四)公務車行駛地點以申請核准為限,使用人不得變更行程;車輛用畢後,亦須詳填行經地點、里程紀錄及用油等資料。
(五)借用單位應支付車輛借用期間所衍生之油費、停車費、過路費及臨時維修費,並維護車內清潔。借用前確認油箱加滿及e-tag
金額,使用後請加滿油量及補足e-tag費用。
(六)公務車輛使用完畢應駛返存放地點,會同保管單位驗車,完成歸還手續。
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