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30+大學試辦計畫學生修業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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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7.23 114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檔案:高雄醫學大學30+大學試辦計畫學生修業實施要點.docx] 115.08.20 高醫教字第1151102814函公布]

一、本校為辦理30+大學,特依「教育部30+大學試辦計畫」及本校學則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學30+大學試辦計畫學生修業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依據「教育部30+大學試辦計畫」,經本校辦理單獨招生獲錄取並完成註冊之學士班學生(以下簡稱30+大學學生)。錄取學生不得辦理保留入學。
三、凡依本校30+大學規定入學者,一入學即具有正式學籍;新生入學時應繳畢業證書或教育部法令所規定之有效證明文件,如有偽造、假造、假借、塗改或冒名頂替等情事,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如已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除通知繳還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畢業資格。
四、30+大學學生應依本校行事曆規定期間,完成註冊及繳費手續。未依規定如期註冊及繳費者,即予撤銷入學資格或退學。
修業期間收費方式如下:
(一)修讀學分學程專班期間:按每學期規定所需修讀學分總數繳交學分學雜費(一學分新臺幣五千元)、電腦網路使用費及團體保險費。
(二)修讀學士班課程期間:應依本校每學期公告之學雜費收費標準繳交相關費用。
五、30+大學學生可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申請期程依本校行事曆規定辦理。惟不得申請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
六、30+大學學生學籍以招生錄取入學當學年度起計,修業年限(含休學年限)以十年為限,且不得再以任何原因延長修業。
七、修讀學分學程專班期間,學生不得辦理休學及退學;修讀學士班課程期間: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其餘休學、退學依本校學則及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辦理。
八、30+大學學生修業規定:
(一)修讀學分學程專班期間:學生入學第一年應修畢其學籍所屬學系函報教育部核准之學分學程,並僅得修讀該學分學程開設之課程。學生於修畢該學分學程所有學分後,可獲頒教育部認證學分學程證書。學生於學分學程專班修畢後,如不繼續修讀所屬學系之學士班課程,應辦理退學。
(二)修讀學士班課程期間:學生須修畢第一年學分學程後,始可繼續修讀學籍所屬學系之學士班課程,修讀規範依大學法、本校學則、本校學生選課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完成該學系「30+大學課程科目學分表」畢業條件後,始取得學士學位證書。
九、30+大學學生入學於「學分學程專班」應依據學籍所屬學系函報教育部核准計畫修讀學分學程。學生於專班期間修讀學分學程不得申請停修。
學生修畢學分學程後,如欲繼續獲取學士學位,並銜接學籍所屬學系修讀學士班課程,每學期應修學分數上限為二十五學分,下限為六學分,申請加修課程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辦理;未選修課程者當學期應令休學。
十、30+大學學生修畢學分學程專班後,其於專班修畢之學分得採計該專班所屬學系學士學位學分,採計科目依所屬學系審核決定。
十一、學生學業成績僅就30+大學試辦計畫學生該班級排名,不與學籍所屬學系一般學制學士班進行系排名及不適用本校各項學業優良等獎項或獎學金獎勵。
學生學業成績單及相關證明文件,應載明30+大學試辦計畫。
十二、30+大學學生得自三年級起依照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申請修讀輔系。
30+大學學生不得申請轉系及雙主修,亦不適用本校跨領域學士學位修讀及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成績優異學生提前畢業等相關規定。
十三、30+大學學生因故請假,依本校學則及學生請假辦法辦理。
十四、30+大學學生修業滿五年,並修足所屬學系規定科目,成績均及格且達學籍所屬學系之畢業條件,由本校授予學士學位,其學位證書應載明30+大學試辦計畫字樣。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