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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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5.13 教育部台(81)審字第25231號函同意備查
81.05.20 (81)高醫人字第1065號函訂定頒布,並自八十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85.04.16 (85)高醫法字第035號函修訂頒布
88.12.09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8.12.14 (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一函號頒布
100.03.1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3.31 高醫人字第1001101102號函公布,並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102.02.07 一O一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3.04 高醫人字第1021100542號函公布
102.04.11 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5.02 高醫人字第1021101309號函公布
105.07.06 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5.12.30 一O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1.03 107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1.21 高醫人字第1081100172號函公布
108.05.09 107學年度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8.05.24 高醫人字第1081101809號函公布
108.10.03 108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10.22 高醫人字第1081103609號函公布
108.10.30 108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8.11.13 高醫人字第1081103881號函公布
109.09.23 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9.10.08 高醫人字第1091103243號函公布
112.03.30 111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12.04.11 高醫人字第1121101107號函公布
115.07.01 114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15.07.06 高醫人字第1151102316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系級(含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級教評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系級教評會任務為審議有關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審議之事項。
第3條	系級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組成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任兼任之。
        二、當然委員:
        (一)該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任。
        (二)申請代審單位之主任。
        (三)學士後醫學系主任應為醫學系系教評會當然委員;醫學系主任應為學士後醫學系系教評會當然委員。
        三、遴選委員: 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且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委員須最近三年內曾發表著作 SCIE/ SSCI/ EI/ A&HCI/ TSSCI/ THCI論文、社會人文科學類第二級期刊、通識教育類第二級以上期刊(展演)或具審查制度的專書。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一般情形:遴選委員三分之二由該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全體專任教師自該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任推薦本校相關領域之教授,再經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務會議投票推選之,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
        (二)例外情形:若該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專任教授小於等於應具教授資格之委員人數時,則遴選委員應由該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專任教授、副教授及該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務會議推薦至少六名本校相關領域教授組成候選名單,經該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全體教師票選後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
        有以下情形,不得擔任委員:
        一、	兼任本學校法人之職務者。
        二、	因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予以暫時繼續聘任者。
第4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或有前條不得擔任委員職務情形,由委員原產生方式之候補委員遞補,自生效日起,補足其任期。
        系級教評會與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院級教評會)之委員得重複,但重複之委員不得擔任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校教評會)委員。
第5條	系級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除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暫時停聘之出席及決議門檻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外,系級教評會之召開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決議時,迴避委員不予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6條	系級教評會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有下列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主論文及代表著作之共同作者。
        四、審查新聘或升等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之職級。
        五、相關利害關係人。
        六、依其他法律或規定應予迴避。
第7條	系級教評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送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
第8條	學位學程及專班得比照本辦法設系級教評會,或簽請所屬學院領域相近系級教評會代審。
第9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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