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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07    制定	
- 93.08.20 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8號函公布實施
- 94.09.19 94學年度第1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 94.10.28 94學年度第4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4.11.01 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6號函公布實施
- 96.06.11 95學年度第11次務暨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 98.01.19 97學年度第9次院務暨第7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100.10.18 100學年度第4次院務暨第3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101.11.29 101學年度合聘暨學生實習小組第2次會議通過
- 102.01.11 101學年度系實習第2次會議通過
- 102.01.15 101學年度第7次院務暨第7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102.03.11 高醫系護字第1021100635號函公布
- 108.01.15 107學年度護理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8.01.15 107學年度護理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1.11.15  111學年度護理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1.11.15  111學年度護理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2.01.10  高醫院護字第1111104721號函公布
- 114.06.24  113學年度護理學第11次院務暨第11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114.08.06  高醫院護字第1141102496號函公布
 
 
 
 
 
 
 
 
第1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特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2條  聘任
     一、凡任職於本校附屬機構或其他與本校簽訂實習合約之實習機構,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簽請校長同意後由人力資源室統一製發實習指導教師聘函,每學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二、若聘任人員因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擔任實習指導教師時,依學系聘任流程進行補聘作業。 
第3條  名單
     由各科主負責教師提出各科實習指導教師名額,提交所屬機構護理部依名額推薦名單,送交本系學生實習暨合聘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核及甄選作業後,薦送推薦名單至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
第4條  資格
     一、具護理師證照。
     二、護理相關科系大學學歷具三年以上臨床經驗,碩士以上畢業具二年以上臨床經驗。
     三、於所屬醫療事業機構服務一年以上。
     四、參與甄選之臨床護理人員須經該服務單位主管推薦。
     五、若有臨床教學特殊需求時,各科主負責教師可針對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另案申請並經實習委員會核備。
第5條  職責
     一、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指導教師配合課程教學需求指導學生臨床實習。
     二、指導學生實習期間,如因故不能參與指導,應通知主負責教師,並由單位主管指派符合資格之代理人。
第6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7條   本細則經系務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