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工業衛生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6行: 第6行:
:::::::::114.12.23 健康科學院11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14.12.23 健康科學院11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15.02.11 11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5.02.11 11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
:::::::::[[媒體:高醫院健字第1151100604號.docx|115.02.25 高醫院健字第1151100604號函公布]]</font>
+
:::::::::[[媒體:高醫院健字第1151100604號函.docx|115.02.25 高醫院健字第1151100604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第1條 為因應工業發展及工業衛生研究之需要,依據健康科學院設置辦法第5條設置工業衛生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1條 為因應工業發展及工業衛生研究之需要,依據健康科學院設置辦法第5條設置工業衛生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在2026年2月26日 (四) 10:31的目前修訂版本

教育部75.07.25台(75)高字第三一九三五號函准予備查
96.10.18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0.25 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6.11.19 高醫院健字第0961100191號函公布
114.12.23 健康科學院11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15.02.11 11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5.02.25 高醫院健字第1151100604號函公布
第1條 為因應工業發展及工業衛生研究之需要,依據健康科學院設置辦法第5條設置工業衛生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進行有關工業性災害、職業病及公害之流行病學研究。
      二、進行有關工業性危害、防治之研究。
      三、進行有關化學物質污染及毒性化學研究。
      四、負責本中心研究資料之蒐集、建檔及提供諮詢服務。
      五、參與及協助工業衛生相關之活動。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另視需要設置專兼任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名。
第4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5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學院院級研究中心評鑑辦法評核。
第6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