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工業衛生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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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18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0.18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0.25 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6.10.25 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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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1.19 高醫院健字第0961100191號函公布.doc|96.11.19 高醫院健字第096110019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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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1.19 高醫院健字第0961100191號函公布.doc|96.11.19 高醫院健字第096110019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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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3 健康科學院11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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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2.11 11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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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院健字第1151100604號.doc|115.02.25 高醫院健字第115110060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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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因應工業發展及工業衛生研究之需要,依據健康科學院組織規程第五條設置工業衛生研究中心(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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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因應工業發展及工業衛生研究之需要,依據健康科學院設置辦法第5條設置工業衛生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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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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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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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中心設流行病學組、毒物學組、藥理學組、病理學組、臨床醫學組、學術行政組,其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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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行有關工業性災害、職業病及公害之流行病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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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流行病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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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行有關工業性危害、防治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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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進行有關工業性災害、職業病及公害之流行病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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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行有關化學物質污染及毒性化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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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進行有關工業性危害、防治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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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負責本中心研究資料之蒐集、建檔及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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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毒物學組:進行有關化學物質污染及毒性化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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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與及協助工業衛生相關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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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藥理學組:進行有關藥物對動物之急慢性毒性及遺傳毒性之評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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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另視需要設置專兼任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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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病理學組:配合各學組從事病理之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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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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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臨床醫學組:進行各種職業病、工業災害病例之臨床診療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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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學院院級研究中心評鑑辦法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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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學術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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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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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並發展長期整體之研究計劃、主辦學術研討會、出版發行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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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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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負責本中心研究資料之蒐集、建檔及提供諮詢服務,並辦理學術行政及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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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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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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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另置研究人員、副研究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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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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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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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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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2月26日 (四) 10:28所做的修訂版本

教育部75.07.25台(75)高字第三一九三五號函准予備查
96.10.18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0.25 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6.11.19 高醫院健字第0961100191號函公布
114.12.23 健康科學院11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15.02.11 11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5.02.25 高醫院健字第1151100604號函公布
第1條	為因應工業發展及工業衛生研究之需要,依據健康科學院設置辦法第5條設置工業衛生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進行有關工業性災害、職業病及公害之流行病學研究。
二、進行有關工業性危害、防治之研究。
三、進行有關化學物質污染及毒性化學研究。
四、負責本中心研究資料之蒐集、建檔及提供諮詢服務。
五、參與及協助工業衛生相關之活動。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另視需要設置專兼任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名。
第4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5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學院院級研究中心評鑑辦法評核。
第6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