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福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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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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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一條  為促進本校(含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教職員工生活之  | |
| - | + |      安定,增進員工福利,並發揮組織團結之精神,訂定本辦法。  |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業務,由所屬機關之人事單位負責受理。  | |
| - | + |      請領各項補助應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 |
| - | + |      一、結婚補助: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 |
| - | + |      二、生產補助:出生證明書影本。  | |
| - | + |      三、因病住院補助:醫院診斷書及醫療收費單影本。  | |
| - | + |      四、喪葬補助:死亡證明文件影本。  | |
| - | + |      五、子女教育補助:學雜費繳費單影本。  | |
| - | + | 第三條  前條各款補助之經費來源由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  | |
| - | + |      於每學年度編列預算。  | |
| - | + | 第四條  本辦法除第七條規定外,均適用於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  | |
| - | + |      關單位編制內教職員工(不含試用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  | |
| - | + | 第五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須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出國進修人員於回國後三個月內,依規定  | |
| - | + |      向所屬機構之人事單位申請,逾期均不予補助。  | |
| - | + |      因案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  | |
| - | + |      申請補發。  | |
| - | + | 第六條  請領各項補助如有虛報、冒領、兼領、重領、偽造或變造各項證明文件等情事者,追  | |
| - | + |      繳其已領之補助金,並依校院程序提懲處。  | |
| - | + | 第七條  退休、退職、離職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      一、適用對象:原「互助委員會」會員(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到職者)。  | |
| - | + |      二、經費來源:由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各自按  | |
| - | + |        每年退休、退職、離職人員基數編列預算支應。  | |
| - | + |      三、核發標準:  | |
| - | + |      (一)以本辦法通過並公布實施日為計算基準日,依原有(83.12.10董事會第十一  | |
| - | + |         屆第三次財務小組修正通過)互助辦法計算每位會員之基數,會員不再繳交互  | |
| - | + |         助會費,該基數一律凍結,俟每位會員退休(退職)或離職時,以該基數乘以  | |
| - | + |         該員該年退休之本俸(含年功俸)給付。  | |
| - | + |      (二)任職未滿五年之會員依滿一年發給0.一個基數。滿二年發給0.二個基數、滿  | |
| - | + |         三年發給0.三個基數、滿四年發給0.四個基數。  | |
| - | + |      (三)第五年至第十年,每滿一年給與0.五個基數。  | |
| - | + |      (四)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 |
| - | + |      (五)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  | |
| - | + |      (六)第二十一年以後,每滿一年給與三個基數。  | |
| - | + |      四、年資之採計,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 |
| - | + | 第八條  教職員工子女(限未婚)就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大學部(含)以下  | |
| - | + |      學校之肄業正式生,依下列規定申請及發放補助:  | |
| - | + |      一、每年兩學期分別須在三月、十月底前申請。  | |
| - | + |      二、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以在職期間子女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  | |
| - | + |      三、子女教育補助金之發放比照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金標準(幼稚園比照國小標準)。  | |
| - | + |      四、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幼稚園以三年為限)。  | |
| - | + |        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者,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  | |
| - | + |        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重修或修讀第二學位者,不得重  | |
| - | + |        覆請領。  | |
| - | + |      五、每人每年補助二位子女為限。  | |
| - | + |      教職員工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 |
| - | + |      一、未具學籍學校或補習班之學生。  | |
| - | + |      二、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 |
| - | + | 第九條  教職員工結婚、生產、因病住院、喪葬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補助:  | |
| - | + |        一、結婚補助:教職員工結婚時,給予陸千元補助。  | |
| - | + |        二、生產補助:教職員工或其配偶生產時,給予貳千元補助,但其子女已有兩人以上  | |
| - | + |        者,不予補助。  | |
| - | + |        三、因病住院補助:教職員工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或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  | |
| - | + |        冊之子女,因病住院醫療時,補助其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但每位教職員工每學  | |
| - | + |        年度補助以壹萬貳千元為限,每學年度之認定以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日期為  | |
| - | + |        認定標準。對同一事實之申請補助,以不超過檢附之醫院收費單為準,同一事實  | |
| - | + |        之補助超過一人以上時,則由申請人平均分配。  | |
| - | + |        四、喪葬補助:教職員工於任職中死亡者,給予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貳萬元慰問金。教  | |
| - | + |        職員工之配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死亡者,給予其壹萬元慰問金。  | |
| - | + | 第十條  本辦法任何費用支付應依會計作業程序處理並受會計顧問查核。  | |
| - |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  | |
| + |      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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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1月27日 (三) 16:02所做的修訂版本
- 80.05.20(80)高醫字第一00五號函頒布,並自80.08.01起實施
 - 83.12.17(83)高醫法字第106號函頒布,並溯及自83.01.01起實施
 - 88.05.24(88)高醫法字第0二五號函頒布
 - 89.05.04八十八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修正通過
 - 89.05.11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職席會議修正通過
 - 89.07.08第十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 89.07.17(89)高醫校法(一)字第021號函頒布
 - 102.10.17 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10.28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通過
 - 102.11.12 高醫人字第1021103448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為促進本校(含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教職員工生活之
     安定,增進員工福利,並發揮組織團結之精神,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業務,由所屬機關之人事單位負責受理。
     請領各項補助應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一、結婚補助: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二、生產補助:出生證明書影本。
     三、因病住院補助:醫院診斷書及醫療收費單影本。
     四、喪葬補助:死亡證明文件影本。
     五、子女教育補助:學雜費繳費單影本。
第三條  前條各款補助之經費來源由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
     於每學年度編列預算。
第四條  本辦法除第七條規定外,均適用於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
     關單位編制內教職員工(不含試用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
第五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須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出國進修人員於回國後三個月內,依規定
     向所屬機構之人事單位申請,逾期均不予補助。
     因案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
     申請補發。
第六條  請領各項補助如有虛報、冒領、兼領、重領、偽造或變造各項證明文件等情事者,追
     繳其已領之補助金,並依校院程序提懲處。
第七條  退休、退職、離職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對象:原「互助委員會」會員(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到職者)。
     二、經費來源:由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各自按
       每年退休、退職、離職人員基數編列預算支應。
     三、核發標準:
     (一)以本辦法通過並公布實施日為計算基準日,依原有(83.12.10董事會第十一
        屆第三次財務小組修正通過)互助辦法計算每位會員之基數,會員不再繳交互
        助會費,該基數一律凍結,俟每位會員退休(退職)或離職時,以該基數乘以
        該員該年退休之本俸(含年功俸)給付。
     (二)任職未滿五年之會員依滿一年發給0.一個基數。滿二年發給0.二個基數、滿
        三年發給0.三個基數、滿四年發給0.四個基數。
     (三)第五年至第十年,每滿一年給與0.五個基數。
     (四)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五)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
     (六)第二十一年以後,每滿一年給與三個基數。
     四、年資之採計,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第八條  教職員工子女(限未婚)就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大學部(含)以下
     學校之肄業正式生,依下列規定申請及發放補助:
     一、每年兩學期分別須在三月、十月底前申請。
     二、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以在職期間子女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
     三、子女教育補助金之發放比照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金標準(幼稚園比照國小標準)。
     四、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幼稚園以三年為限)。
       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者,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
       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重修或修讀第二學位者,不得重
       覆請領。
     五、每人每年補助二位子女為限。
     教職員工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未具學籍學校或補習班之學生。
     二、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第九條  教職員工結婚、生產、因病住院、喪葬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補助:
       一、結婚補助:教職員工結婚時,給予陸千元補助。
       二、生產補助:教職員工或其配偶生產時,給予貳千元補助,但其子女已有兩人以上
       者,不予補助。
       三、因病住院補助:教職員工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或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
       冊之子女,因病住院醫療時,補助其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但每位教職員工每學
       年度補助以壹萬貳千元為限,每學年度之認定以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日期為
       認定標準。對同一事實之申請補助,以不超過檢附之醫院收費單為準,同一事實
       之補助超過一人以上時,則由申請人平均分配。
       四、喪葬補助:教職員工於任職中死亡者,給予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貳萬元慰問金。教
       職員工之配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死亡者,給予其壹萬元慰問金。
第十條  本辦法任何費用支付應依會計作業程序處理並受會計顧問查核。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
     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