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1行: 第1行:
<font size=2>
<font size=2>
:::::::::110.01.14  109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01.14  109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媒體:1101100397.docx|110.02.03  高醫學務字第1101100397號函公布]]</font>
+
:::::::::[[媒體:1101100397.docx|110.02.03  高醫學務字第1101100397號函公布]]
:::::::::114.11.12  114 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11.12  114 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141104219.docx|114.12.29  高醫學務字第1141104219號函公布]]</font>
:::::::::[[媒體:1141104219.docx|114.12.29  高醫學務字第1141104219號函公布]]</font>

在2026年1月5日 (一) 10:19所做的修訂版本

110.01.14 109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02.03 高醫學務字第1101100397號函公布
114.11.12 114 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12.29 高醫學務字第1141104219號函公布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及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健全學生輔導工作,依學生輔導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設立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二)審議學生輔導工作計畫。 
  (三)整合校內各單位學生輔導之相關資源。 
  (四)推動社會情緒學習。
  (五)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之分工與協調。 
三、本委員會之組織如下: 
  (一)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生事務長為副主任委員,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其他委員為教務長、總務長、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及職涯發展組組長、校園安全中心主任、專業輔導人員、教師及學生代表等。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二)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每學年度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且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五、本委員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校外專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六、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經校長核准後,送請有關單位執行。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