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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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  | ||
         「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以  |          「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以  | ||
在2010年8月2日 (一) 15:0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2.10.23九十二學年度藥學院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92.11.19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8.17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9.07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0.0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96.11.22(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
        「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學系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
        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
        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學系為雙主修。申請時其所
        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另須經雙方學系主
        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第三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得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申請時其
        所修原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其最近一學年
        學業成績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另須經雙方學系
        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第四條	本系每年級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依申請者歷
        年學業總平均分數,擇優錄取,但以不超過本學系該
        學年度新生招生名額百分之五為限。
第五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及本校教務會議通過,自公
        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