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教師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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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26 第十七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102.04.26 第十七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102.07.16 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20102922號函同意備查
:::::::::102.07.16 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20102922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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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08.19高醫人字第1021102428號函公布.doc|102.08.19高醫人字第1021102428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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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08.19高醫人字第1021102428號函公布.doc|102.08.19高醫人字第102110242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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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3.25 114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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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4.16 第二十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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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5.21 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50051000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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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51101739.doc|115.05.25 高醫人字第115110173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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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醫學教育品質,強化臨床教學及研究品質,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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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校為提升醫學教育品質,強化臨床教學及研究品質,特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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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及臨床講師等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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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及臨床講師等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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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附設醫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從事臨床教學及研究工作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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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校附設醫院及教學醫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從事臨床教學及研究工作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至18條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規定,經本校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並取得部訂教師資格者,得聘為臨床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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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至18條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經本校三級教評會審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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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所稱教學醫院,係指列入本校組織規程且依法評鑑為醫學中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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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後,並取得部訂教師資格者,得聘為臨床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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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升等及改聘須先由本校附設醫院或本校教學醫院審議通過推薦後,送請學校三級教評會依據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各級教師審查基準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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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升等及改聘須先由本校附設醫院審議通過推薦後,送請學校三級教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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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辦法送審之新聘教學醫院醫事人員人數,每年不得超過本校前一學年度醫學院專任教師總人數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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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依據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各級教師審查基準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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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臨床教師之授課時數比照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為原則,其授課時數及臨床見實習課程之折算標準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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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臨床教師之授課時數比照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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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臨床教師須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辦理升等及教師評鑑並經三級教評會審查。如因懷孕、生產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得比照專任教師申請延長升等或評鑑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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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為原則,其授課時數及臨床見實習課程之折算標準依據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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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不佔本校專任教師員額編制,且不支薪及支領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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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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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臨床教師之聘期及續聘評估標準與程序比照本校專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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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臨床教師須比照本校專任教師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定期辦理教師評估並經三級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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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升等、授課時數、教師評鑑及續聘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者,其年資於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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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會審查。如因懷孕、生產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得比照專任教師延長升等或評估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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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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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不佔本校專任教師員額編制,且不支薪及支領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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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臨床教師之聘期及續聘評估標準與程序比照本校專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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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升等、授課時數、教師評估及續聘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者,其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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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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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布,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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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5月25日 (一) 09:35所做的修訂版本

74.06.26高醫人字第794號函頒布
91.02.22(91)高醫校法(一)字第003號函頒布
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12.2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9號函公布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24 第十七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102.04.11 101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4.26 第十七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102.07.16 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20102922號函同意備查
102.08.19高醫人字第1021102428號函公布
115.03.25 114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15.04.16 第二十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115.05.21 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50051000號函同意備查
115.05.25 高醫人字第1151101739號函公布
                     
第 1 條  本校為提升醫學教育品質,強化臨床教學及研究品質,特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及臨床講師等四級。
第 3 條  本校附設醫院及教學醫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從事臨床教學及研究工作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至18條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規定,經本校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並取得部訂教師資格者,得聘為臨床教師。
         前項所稱教學醫院,係指列入本校組織規程且依法評鑑為醫學中心者。
第 4 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升等及改聘須先由本校附設醫院或本校教學醫院審議通過推薦後,送請學校三級教評會依據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各級教師審查基準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依本辦法送審之新聘教學醫院醫事人員人數,每年不得超過本校前一學年度醫學院專任教師總人數之百分之十。
第 5 條  臨床教師之授課時數比照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為原則,其授課時數及臨床見實習課程之折算標準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核計。
第 6 條  臨床教師須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辦理升等及教師評鑑並經三級教評會審查。如因懷孕、生產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得比照專任教師申請延長升等或評鑑年限。
第 7 條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不佔本校專任教師員額編制,且不支薪及支領鐘點費。
第 8 條  臨床教師之聘期及續聘評估標準與程序比照本校專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升等、授課時數、教師評鑑及續聘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者,其年資於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
第10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