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參與校外英文檢定考試獎補助金申請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 (7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 第1行: | 第1行: | ||
<font size=2>  | <font size=2>  | ||
| - | ::::::::112.11.  | + | ::::::::112.11.03  112學年度第2次語言與文化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 - | + | ::::::::112.12.18  112學年度第3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
| - | ::::::::112.12.18    | + | |
| - | + | ||
::::::::113.02.15  112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3.02.15  112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 + | ::::::::[[媒體:1131100839.docx|113.03.25  高醫心語字第1131100839號函公布]]  | |
| + | ::::::::114.02.14  113學年度第4次語言與文化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
| + | ::::::::114.04.29  113學年度第4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
| + | ::::::::114.06.25  113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 ::::::::[[媒體:1141102413.docx|114.07.23  高醫心語字第1141102413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 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學生英語能力,並鼓勵學生參與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訂定本要點。  | |
| - | + | 第二條 獎勵對象:  | |
| - | (一)凡本校學生於在學期間參加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並取得證明文件者。  | + |       (一)凡本校學生於在學期間參加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並取得證明文件者。  | 
| - | (二)每人在學期間以受獎補助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申請校內其他相關英檢獎補助金。  | + |       (二)每人在學期間以受獎補助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申請校內其他相關英檢獎補助金。  | 
| - | + | 第三條 申請作業:  | |
| - | (一)依公告時間提出申請。  | + |       (一)依公告時間提出申請。  | 
| - | (二)學生申請時應先完成線上登錄作業,備妥下列文件並檢附正本供查驗,至語言與文化中心辦理:  | + |       (二)學生申請時應先完成線上登錄作業,備妥下列文件並檢附正本供查驗,至語言與文化中心辦理:  | 
| - | 1.學生證影本。  | + |             1.學生證影本。  | 
| - | 2.成績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 |             2.成績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 - | + |       (三)若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證書或成績單上所載姓名為英文者,應另檢附足資證明英文姓名之證件(如  | |
| - | + |             護照等)以供驗證。  | |
| - | + | 第四條 獎補助標準:  | |
| - | (二)申請案件經語言與文化中心審核後,提送校方核定獎補助名單。  | + |       (一)學生參加考試類別及獎補助金標準如附表,113學年度參加考試者適用附表1;  | 
| - | (三)當年度獎補助金額依據語言與文化中心公布辦理。  | + |            114學年度起參加考試者適用附表2。  | 
| - | (四)視當年度預算決定實際獎助名額,經費不足時,得停止實施或酌減獎勵金額。  | + |       (二)申請案件經語言與文化中心審核後,提送校方核定獎補助名單。  | 
| - | + |       (三)當年度獎補助金額依據語言與文化中心公布辦理。  | |
| - | + |       (四)視當年度預算決定實際獎助名額,經費不足時,得停止實施或酌減獎勵金額。  | |
| - | + | 第五條 經費來源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學校經費支應,並依補助單位相關規定辦理。  | |
| + | 第六條 本要點經語言與文化中心會議、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
在2025年7月23日 (三) 15:34的目前修訂版本
- 112.11.03 112學年度第2次語言與文化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12.12.18 112學年度第3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13.02.15 112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3.03.25 高醫心語字第1131100839號函公布
 - 114.02.14 113學年度第4次語言與文化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14.04.29 113學年度第4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14.06.25 113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4.07.23 高醫心語字第114110241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學生英語能力,並鼓勵學生參與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獎勵對象:
      (一)凡本校學生於在學期間參加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並取得證明文件者。
      (二)每人在學期間以受獎補助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申請校內其他相關英檢獎補助金。
第三條 申請作業:
      (一)依公告時間提出申請。
      (二)學生申請時應先完成線上登錄作業,備妥下列文件並檢附正本供查驗,至語言與文化中心辦理:
            1.學生證影本。
            2.成績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若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證書或成績單上所載姓名為英文者,應另檢附足資證明英文姓名之證件(如
            護照等)以供驗證。
第四條 獎補助標準:
      (一)學生參加考試類別及獎補助金標準如附表,113學年度參加考試者適用附表1;
           114學年度起參加考試者適用附表2。
      (二)申請案件經語言與文化中心審核後,提送校方核定獎補助名單。
      (三)當年度獎補助金額依據語言與文化中心公布辦理。
      (四)視當年度預算決定實際獎助名額,經費不足時,得停止實施或酌減獎勵金額。
第五條 經費來源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學校經費支應,並依補助單位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要點經語言與文化中心會議、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