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室及稽核室主任任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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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08  108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8.08  108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
:::::::::108.08.22  第18屆第43次董事會議通過  | :::::::::108.08.22  第18屆第43次董事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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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稽核室主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第3條	稽核室主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
         一、教師兼任: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且曾任管理職位五年以上或曾受稽核或內部控制相關訓練及具經驗者。  |          一、教師兼任: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且曾任管理職位五年以上或曾受稽核或內部控制相關訓練及具經驗者。  | ||
| - | + |          二、職員聘(派)任或兼任:曾任管理職位五年以上或受稽核或內部控制相關訓練及 具相關經驗者。  | |
| - | 第4條	  | + | 第4條	會計室及稽核室主任由校長提名品德操守良好、具有充分專業知識或經驗,符合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本辦法第2條、第3條規定資格之人員,  | 
| + |         經董事會同意後聘(派)任或聘兼之。  | ||
         前項主任任期於校長提名時建議,經董事會同意後定之,期滿之續任依前項程序辦理。  |          前項主任任期於校長提名時建議,經董事會同意後定之,期滿之續任依前項程序辦理。  | ||
| - | 第5條	  | + | 第5條	會計室或稽核室主任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其主任職務。  | 
         一、因業務上之違法失職行為,經起訴在案。  |          一、因業務上之違法失職行為,經起訴在案。  | ||
         二、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其不適任。  |          二、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其不適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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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校長應依以下時程提名會計室主任或稽核室主任人選至董事會:  | 第6條	校長應依以下時程提名會計室主任或稽核室主任人選至董事會:  | ||
         一、會計室主任或稽核室主任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提名人選。  |          一、會計室主任或稽核室主任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提名人選。  | ||
| - | + |          二、會計室主任或稽核室主任因故於任期中離職、退休、無法履行職務、或經董事會同意免兼或辭卸時,需於知悉後十四日內提名接任  | |
| - | + |          會計室主任或稽核室主任人選。  | |
| - | + |         三、校長未依前述規定提名人選、或所提名人選未獲董事會同意時,董事會得就本校、本校附屬機構(含受委託經營)或醫療相關事業  | |
| - | 第7條	  | + |         內選擇適當人選代理會計室主任或稽核室主任,並代理至會計室主任或稽核室主任到任日止。  | 
| + | 第7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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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2月4日 (六) 17:29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8.08.08 108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8.22 第18屆第43次董事會議通過
 - 108.09.17 高醫人字第1081103254號函公布
 - 111.12.22 111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2.01.12 第19屆第35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112.02.04 高醫人字第1121100289號函公布
 
第1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11條規定,為辦理本校會計室及稽核室主任之任免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會計室主任應符合「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所訂之資格之一:
        一、曾任公私立大學主辦會計職務。
        二、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主辦會計職務二年以上。
        三、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薦任第六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會計、審計、財稅、金融等職務四年以上。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五年以上:
           (一)經高等或相當考試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會計系、所畢業。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商學、管理類等相關系、所畢業,修有會計學分。
第3條	稽核室主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教師兼任: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且曾任管理職位五年以上或曾受稽核或內部控制相關訓練及具經驗者。
        二、職員聘(派)任或兼任:曾任管理職位五年以上或受稽核或內部控制相關訓練及 具相關經驗者。
第4條	會計室及稽核室主任由校長提名品德操守良好、具有充分專業知識或經驗,符合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本辦法第2條、第3條規定資格之人員,
        經董事會同意後聘(派)任或聘兼之。
        前項主任任期於校長提名時建議,經董事會同意後定之,期滿之續任依前項程序辦理。
第5條	會計室或稽核室主任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其主任職務。
        一、因業務上之違法失職行為,經起訴在案。
        二、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其不適任。
        三、因業務需要應予調整。
        免兼或辭卸主任職務應由校長呈報並經董事會同意。
第6條	校長應依以下時程提名會計室主任或稽核室主任人選至董事會:
        一、會計室主任或稽核室主任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提名人選。
        二、會計室主任或稽核室主任因故於任期中離職、退休、無法履行職務、或經董事會同意免兼或辭卸時,需於知悉後十四日內提名接任
        會計室主任或稽核室主任人選。
        三、校長未依前述規定提名人選、或所提名人選未獲董事會同意時,董事會得就本校、本校附屬機構(含受委託經營)或醫療相關事業
        內選擇適當人選代理會計室主任或稽核室主任,並代理至會計室主任或稽核室主任到任日止。
第7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