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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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  |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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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8月9日 (一) 08:36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6.13.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
 - 96.07.26高醫心通字第0960006455號公布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
         定本要點。
第二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置召集人一名,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擔任。
         二、置委員七至十三名,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中推薦,呈
             請校長聘任之。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指定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兼任,綜理中心課程委
             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一至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
             人列席。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研擬通識課程之必、選修科目學分以及修課人數限制等相關事項。
         二、規劃通識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通識教育課程規劃。
         四、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
         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