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帶醫學暨傳染病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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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1條 | + | 第1條 為整合創新及實用之熱帶醫學與傳染病之相關研究與服務,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設置熱帶醫學暨傳染病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
第2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 第2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 ||
一、整合高醫醫療體系之熱帶疾病及傳染病專業醫療照護,且建立臨床檢體資料庫。 | 一、整合高醫醫療體系之熱帶疾病及傳染病專業醫療照護,且建立臨床檢體資料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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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動熱帶疾病與傳染病之治療及檢驗平台與臨床試驗中心。 | 四、推動熱帶疾病與傳染病之治療及檢驗平台與臨床試驗中心。 | ||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 ||
| - | + | 一、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專任主治醫師兼任之。另得設置副主任、執行長、副執行長、研究團隊或平台組長、副組長若干名,由主任推薦,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
| - | + | 二、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 |
| - | + | 主任、副主任、執行長、副執行長、組長、副組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 |
| - | 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 + | 第4條 本中心設置諮議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針對發展方向提供建議,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並得置副主任委員。 |
| - | + | 諮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 |
| - | + | 第5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 |
| - | 第6條 | + |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
| - | + | 第6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第7條 | + | 第7條 本中心績效評鑑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之評鑑規範辦理。 |
| - | 第8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第8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9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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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8月3日 (一) 10:47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7.10.11 107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5.09 107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6.04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1894號函公布
- 115.07.08 114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5.07.30 高醫研發字第1151102629號函公布
第1條 為整合創新及實用之熱帶醫學與傳染病之相關研究與服務,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設置熱帶醫學暨傳染病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整合高醫醫療體系之熱帶疾病及傳染病專業醫療照護,且建立臨床檢體資料庫。
二、與校內外研究機構在政策、醫療、衛生、智慧生醫等領域進行跨域整合,推動策略聯盟。
三、在疫苗、藥物及試劑等研發領域,建立產官學與國際團隊合作關係。
四、推動熱帶疾病與傳染病之治療及檢驗平台與臨床試驗中心。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專任主治醫師兼任之。另得設置副主任、執行長、副執行長、研究團隊或平台組長、副組長若干名,由主任推薦,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二、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執行長、副執行長、組長、副組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第4條 本中心設置諮議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針對發展方向提供建議,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並得置副主任委員。
諮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第5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6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中心績效評鑑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之評鑑規範辦理。
第8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