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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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4-2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廢料處理收費辦法web.pdf|114.07.02 114學年度第2次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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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妥善處理本校放射性廢棄物,相關處理費用由實際使用或產生之單位負擔,依核能安全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8條,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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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妥善處理本校放射性廢棄物,相關處理費用由實際使用或產生之單位負擔,依核能安全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8條,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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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以核種輸入申請書中申請之核種、瓶數、所産生放射性廢棄物多寡、半衰期長、短來收費,收費上限為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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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以核種輸入申請書中申請之核種、瓶數、所産生放射性廢棄物多寡、半衰期長、短來收費,收費上限為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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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由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室生物安全暨輻射防護組(以下簡稱生安輻防組)開立繳費單,使用者持繳費單至總務處出納組繳費後,送至生安輻防組,以此憑證輸入核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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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由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室生物安全暨輻射防護組(以下簡稱生安輻防組)開立繳費單,使用者持繳費單至總務處出納組繳費後,送至生安輻防組,以此憑證輸入核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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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β核種、半衰期短者(如32P、35S、86Rb、186Re、188Re)申請書中,毎瓶收費450元,低於1 mCi者減半收費,毎張申請書至多申請10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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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β核種、半衰期短者(如<sup>32</sup>P、<sup>35</sup>S、<sup>86</sup>Rb、<sup>186</sup>Re、<sup>188</sup>Re)申請書中,毎瓶收費450元,低於1 mCi者減半收費,毎張申請書至多申請10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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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β核種、半衰期長者(如3H、14C、22Na、90Sr、99Tc)申請書中,毎瓶若高於1 mCi者,毎mCi收費250元,毎瓶低於1 mCi者,毎瓶收費125元,毎張申請書至多申請5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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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β核種、半衰期長者(如<sup>3</sup>H、<sup>14</sup>C、<sup>22</sup>Na、<sup>90</sup>Sr、<sup>99</sup>Tc)申請書中,毎瓶若高於1 mCi者,毎mCi收費250元,毎瓶低於1 mCi者,毎瓶收費125元,毎張申請書至多申請5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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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γ核種(如111In、99mTc、125I、51Cr)申請書中,毎瓶收費200元,毎張申請書至多申請5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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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γ核種(如<sup>111</sup>In、<sup>99m</sup>Tc、<sup>125</sup>I、<sup>51</sup>Cr)申請書中,毎瓶收費200元,毎張申請書至多申請5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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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若廢棄物為特殊者(如動物屍體、生物製劑...等),使用者請自訂實驗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計畫,其廢棄物處理方式應依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對外放射性廢棄物接收處理規章第7條第1項第6款辦理,並經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委員審查通過後始得執行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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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若廢棄物為特殊者(如動物屍體、生物製劑...等),使用者請自訂實驗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計畫,其廢棄物處理方式應依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對外放射性廢棄物接收處理規章第7條第1項第6款辦理,並經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委員審查通過後始得執行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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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經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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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經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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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7月21日 (二) 10:47的目前修訂版本

88.07.02(88)高醫輻安字第1305號
114.07.02 114學年度第2次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通過

第1條 為妥善處理本校放射性廢棄物,相關處理費用由實際使用或產生之單位負擔,依核能安全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8條,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以核種輸入申請書中申請之核種、瓶數、所産生放射性廢棄物多寡、半衰期長、短來收費,收費上限為8,000元。

第3條 由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室生物安全暨輻射防護組(以下簡稱生安輻防組)開立繳費單,使用者持繳費單至總務處出納組繳費後,送至生安輻防組,以此憑證輸入核種。

第4條 β核種、半衰期短者(如32P、35S、86Rb、186Re、188Re)申請書中,毎瓶收費450元,低於1 mCi者減半收費,毎張申請書至多申請10瓶。

第5條 β核種、半衰期長者(如3H、14C、22Na、90Sr、99Tc)申請書中,毎瓶若高於1 mCi者,毎mCi收費250元,毎瓶低於1 mCi者,毎瓶收費125元,毎張申請書至多申請5瓶。

第6條 γ核種(如111In、99mTc、125I、51Cr)申請書中,毎瓶收費200元,毎張申請書至多申請5瓶。

第7條 若廢棄物為特殊者(如動物屍體、生物製劑...等),使用者請自訂實驗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計畫,其廢棄物處理方式應依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對外放射性廢棄物接收處理規章第7條第1項第6款辦理,並經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委員審查通過後始得執行實驗。

第8條 本辦法經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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