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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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所屬院級教評會之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一、 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所屬院級教評會之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二、 遴選委員三分之二由該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該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置候補委員若干人。其餘遴選委員由該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推薦本校相關領域之教授,再經院務會議投票推選之,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
         二、 遴選委員三分之二由該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該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置候補委員若干人。其餘遴選委員由該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推薦本校相關領域之教授,再經院務會議投票推選之,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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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遴選委員須最近三年內曾發表著作SCIE/ SSCI/ EI/ A&HCI/ TSSCI/  THCI論文、社會人文科學類第二級期刊、通識教育類第二級以上期刊(展演)或具審查制度的專書且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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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遴選委員須最近三年內曾發表著作SCIE/ SSCI/ EI/ A&HCI/ TSSCI/  THCI論文、社會人文科學類第二級期刊、通識教育類第二級以上期刊(展演)或具審查制度的專書且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院級教評會與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系級教評會)之委員得重複,但重複之委員不得擔任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校教評會)委員。
         院級教評會與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系級教評會)之委員得重複,但重複之委員不得擔任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校教評會)委員。
         有以下情形,不得擔任委員:
         有以下情形,不得擔任委員:

在2026年7月6日 (一) 13:53所做的修訂版本

88.12.09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88.12.17 (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
99.03.11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4.08 高醫人字第0991101619號函公布
100.03.1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3.31 高醫人字第1001101101號函公布,並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102.02.07 一O一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3.04 高醫人字第1021100541號函公布
102.04.11 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5.02 高醫人字第1021101311號函公布
105.07.06 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5.12.30 一O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1.03 107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1.21 高醫人字第1081100171號函公布
108.05.09 107學年度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8.05.27 高醫人字第1081101808號函公布
108.10.03 108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10.22 高醫人字第1081103610號函公布
109.09.23 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9.10.08 高醫人字第1091103242號函公布
115.07.01 114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15.07.06 高醫人字第1151102315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級教評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2條	院級教評會之任務為有關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審議之事項。
第3條	院級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組成如下:
        一、 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所屬院級教評會之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二、 遴選委員三分之二由該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該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置候補委員若干人。其餘遴選委員由該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推薦本校相關領域之教授,再經院務會議投票推選之,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
        三、 遴選委員須最近三年內曾發表著作SCIE/ SSCI/ EI/ A&HCI/ TSSCI/  THCI論文、社會人文科學類第二級期刊、通識教育類第二級以上期刊(展演)或具審查制度的專書且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院級教評會與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系級教評會)之委員得重複,但重複之委員不得擔任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校教評會)委員。
        有以下情形,不得擔任委員:
        一、兼任本學校法人之職務者。
        二、因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予以暫時繼續聘任者。
第4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或有前條不得擔任委員職務情形,由候補委員遞補,自生效日起,補足其任期。
第5條	院級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除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暫時停聘之出席及決議門檻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外,院級教評會之召開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決議時,迴避委員不予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6條	院級教評會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有下列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主論文及代表著作之共同作者。
        四、審查新聘或升等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之職級。
        五、相關利害關係人。
        六、依其他法律或規定應予迴避。
第7條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有關教師權益之重大事項如事證明確,系級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有明顯不合或顯有不當時,院級教評會得逕依法令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8條	院級教評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送校教評會備查。
第9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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