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南方咀嚼吞嚥健康產業人才培育基地計畫場域空間租借及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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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6.10 114 學年度第 11 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5.06.10 114 學年度第 11 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 ::::::::115.07.01 高醫產學字第 1151102111 號函公布</font> | + | ::::::::115.07.01 [[媒體:大南方咀嚼吞嚥健康產業人才培育基地計畫場域空間借用及使用規則(修正條文)-全V3.pdf|高醫產學字第 1151102111 號函公布]]</fo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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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1條 | + | 第1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大南方咀嚼吞嚥健康產業人才培育基地(以下簡稱本基地)場域空間,據本校場地及器材管理辦法,訂定本規則。 |
| - | 第2條 | + | 第2條 本場域空間為本校租用之大同國小大同樓 2 樓及 3 樓教室(以下簡稱本空間),管理單位為產學營運處大南方咀嚼吞嚥健康產業人才培育基地辦公室(以下簡稱基地辦公室)。 |
| - | 第3條 | + | 第3條 本空間用途以舉辦咀嚼吞嚥相關活動或技能考試為優先,使用時應遵守借用時 |
| - | 本空間之借用時段以 9:00 至 12:00、14:00 至 17:00、18:00 至 21:00 | + | 間。 |
| - | + | 本空間之借用時段以 9:00 至 12:00、14:00 至 17:00、18:00 至 21:00 作為區分,每次借用以一個時段為單位。如遇特殊情況,經基地辦公室同意,且不影響其他借用單位使用,得提前或延後借用時段。 | |
| - | 第4條 | + | 第4條 本校為維護本空間,將向借用單位酌收場地維護費,費用標準如附表一。 |
| - | + | 收取之費用以借用時段為計算單位,不足一時段單位者以一時段計。 | |
| - | + | 如有特殊情形者,借用單位應專案向本校申請並經核准後方得另案辦理。 | |
| + | 若經費來源經查核與事實不符,除須補繳費用外,且不得再申請借用。 | ||
第5條 活動內容有以下情事者,不予借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其使用,且不退還全部費用: | 第5條 活動內容有以下情事者,不予借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其使用,且不退還全部費用: | ||
| - | + | 一、違反政府法令及政策。 | |
| - | + |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 |
| - | + | 三、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 |
| - | + | 四、有嚴重損害場地及器材之虞。 | |
| - | + | 五、有不良借用之紀錄者。 | |
| - | + | 六、違反本基地經營定位之活動。 | |
第6條 場地使用規則: | 第6條 場地使用規則: | ||
| - | + | 一、為維護室內整潔,牆壁四周禁貼或釘掛任何海報、標語及裝置飾物,如需於室外張貼海報及文宣物品,得洽基地辦公室借用指示牌或海報架張貼。 | |
| - | + | 二、嚴禁煙火、爆炸物及易燃物等,並禁止攜帶違禁品進入場地。 | |
| - | + | 三、室內各項設備如音響、燈光等,未經核准,不得任意變更原有設計用途或架設臨時燈光音響。 | |
| - | + | 四、使用完畢後,應將一切設備用具恢復原狀,借用器材應歸還,並將場地整理乾淨。 | |
| - | + | 五、校園及所有公共區域範圍內全面禁菸。 | |
| - | + | 六、場地借用期間,若有損壞器材或設備毀損,使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 |
第7條 使用場地之申請程序如下: | 第7條 使用場地之申請程序如下: | ||
| - | + | 一、校內單位借用需於活動前三十日向管理單位申請。 | |
| - | + | 二、校外單位借用需於活動前二個月函文或契約洽借,並於核准後在指定日前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交相關費用,未於期限內繳費者,取消其資格。 | |
| - | + | 三、活動內容及場地核准後,不得任意變更或移作其他用途。因故不能如期使用者,應於七天前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變更或延期,以一次為限,惟改期之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原訂使用日期二個月。已繳費者不再退費,但因不可抗 | |
| - | 第8條 | + | 力之因素所致者,不在此限。 |
| + | 第8條 室內場地配置有 110V 電源插座,使用單位如有其他用電需求,應於場地借用申請單提供設備用電量,洽基地辦公室辦理,經同意後始得配線使用。 | ||
第9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9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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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7月1日 (三) 16:42的目前修訂版本
- 113.11.13 113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3.11.27 高醫產學字第1131104243號函公布
- 115.06.10 114 學年度第 11 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5.07.01 高醫產學字第 1151102111 號函公布
第1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大南方咀嚼吞嚥健康產業人才培育基地(以下簡稱本基地)場域空間,據本校場地及器材管理辦法,訂定本規則。 第2條 本場域空間為本校租用之大同國小大同樓 2 樓及 3 樓教室(以下簡稱本空間),管理單位為產學營運處大南方咀嚼吞嚥健康產業人才培育基地辦公室(以下簡稱基地辦公室)。 第3條 本空間用途以舉辦咀嚼吞嚥相關活動或技能考試為優先,使用時應遵守借用時 間。 本空間之借用時段以 9:00 至 12:00、14:00 至 17:00、18:00 至 21:00 作為區分,每次借用以一個時段為單位。如遇特殊情況,經基地辦公室同意,且不影響其他借用單位使用,得提前或延後借用時段。 第4條 本校為維護本空間,將向借用單位酌收場地維護費,費用標準如附表一。 收取之費用以借用時段為計算單位,不足一時段單位者以一時段計。 如有特殊情形者,借用單位應專案向本校申請並經核准後方得另案辦理。 若經費來源經查核與事實不符,除須補繳費用外,且不得再申請借用。 第5條 活動內容有以下情事者,不予借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其使用,且不退還全部費用: 一、違反政府法令及政策。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有嚴重損害場地及器材之虞。 五、有不良借用之紀錄者。 六、違反本基地經營定位之活動。 第6條 場地使用規則: 一、為維護室內整潔,牆壁四周禁貼或釘掛任何海報、標語及裝置飾物,如需於室外張貼海報及文宣物品,得洽基地辦公室借用指示牌或海報架張貼。 二、嚴禁煙火、爆炸物及易燃物等,並禁止攜帶違禁品進入場地。 三、室內各項設備如音響、燈光等,未經核准,不得任意變更原有設計用途或架設臨時燈光音響。 四、使用完畢後,應將一切設備用具恢復原狀,借用器材應歸還,並將場地整理乾淨。 五、校園及所有公共區域範圍內全面禁菸。 六、場地借用期間,若有損壞器材或設備毀損,使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第7條 使用場地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校內單位借用需於活動前三十日向管理單位申請。 二、校外單位借用需於活動前二個月函文或契約洽借,並於核准後在指定日前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交相關費用,未於期限內繳費者,取消其資格。 三、活動內容及場地核准後,不得任意變更或移作其他用途。因故不能如期使用者,應於七天前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變更或延期,以一次為限,惟改期之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原訂使用日期二個月。已繳費者不再退費,但因不可抗 力之因素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8條 室內場地配置有 110V 電源插座,使用單位如有其他用電需求,應於場地借用申請單提供設備用電量,洽基地辦公室辦理,經同意後始得配線使用。 第9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