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教學研究空間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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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1條 為有效利用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依本校空間分配及借用管理準則第3條,特訂定本原則。 | |
| - | + | 第2條 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包括公共使用之教學研究空間以及教師研究室及其實驗場所。 | |
| - | + | 第3條 本學院新進教師於到院服務時,其所服務系所應提供適當之研究空間,教師於離職或退休時應歸還其使用空間,但退休教授若仍有中央部會核定之進行計畫時,得依本校相關規定提出空間使(借)用申請。 | |
| - | + | 第4條 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應由院、系所主管共同規劃並進行管理。 | |
| - | + | 第5條 為諮詢退休教授,聽其建言,本學院得規劃一共同空間供退休教授使用。 | |
| - | + | 第6條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 |
| - | + | 第7條 本原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送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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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6月29日 (一) 16:59的目前修訂版本
- 98.12.18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02.26高醫藥院通字98007號函公布
- 114.4.17 113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1條 為有效利用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依本校空間分配及借用管理準則第3條,特訂定本原則。 第2條 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包括公共使用之教學研究空間以及教師研究室及其實驗場所。 第3條 本學院新進教師於到院服務時,其所服務系所應提供適當之研究空間,教師於離職或退休時應歸還其使用空間,但退休教授若仍有中央部會核定之進行計畫時,得依本校相關規定提出空間使(借)用申請。 第4條 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應由院、系所主管共同規劃並進行管理。 第5條 為諮詢退休教授,聽其建言,本學院得規劃一共同空間供退休教授使用。 第6條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第7條 本原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送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