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宗波博士優秀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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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8.10.07(88)高醫法字第049號函公布.doc|88.10.07(88)高醫法字第04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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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8.10.07(88)高醫法字第049號函公布.doc|88.10.07 (88)高醫法字第04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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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3.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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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3.19 91學年度第3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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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6.05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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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6.05 91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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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0號函公布修正條文.doc|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0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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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0號函公布修正條文.doc|92.06.18 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0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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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01 一0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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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01 103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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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4332.docx|104.01.1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33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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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4332.docx|104.01.12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33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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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16一0三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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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16 103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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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1299.doc|104.05.04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29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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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1299.doc|104.05.04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29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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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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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3951.doc|104.11.27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95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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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郭宗波博士捐贈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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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03  108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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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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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0121-8.docx|109.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12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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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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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5.25  114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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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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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51101938.docx|115.06.15  高醫學務字第1151101938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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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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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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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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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郭宗波院長家屬為傳承先父遺志特捐款設立獎學金嘉惠在校優秀學生,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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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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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置宗旨:為紀念曾任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附設醫院)院長郭宗波博士畢生致力於醫學教育,對台灣醫療滿懷使命感,毅然南下為草創時期的附設醫院竭己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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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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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其捐贈獎學金獎勵本校優秀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學生(以下簡稱醫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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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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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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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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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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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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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學生於修業期間就讀醫學院碩、博士班者(含已獲學位),得於大學部最後一學年修業期間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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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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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醫學系前五年或學士後醫學系前三年每學年學業成績達該年級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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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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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於課外活動、研究或社區服務等領域具優異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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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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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校期間未受申誡以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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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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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當年度未受領其他獎學金,惟書卷獎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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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及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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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時間及應繳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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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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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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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應繳交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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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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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就讀碩、博士班之醫學生應提供碩、博士論文研究進度及主指導教授推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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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提供醫學系前五年,學士後醫學系前三年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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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自傳一份:須說明其在課外活動、研究或社區服務等方面之優異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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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獎勵標準者,依下列順序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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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醫學生於修業期間就讀醫學院碩、博士班者優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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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款之申請人數如超過獎助名額,於修業期間修習研究所必修課程之平均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及修習研究所開設之EMI課程者予以優先推薦。並依下列計算標準排序:
 +
        1.學業成績表現佔比重百分之七十。
 +
        2.社會服務表現佔比重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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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就讀碩、博士班之醫學生,依下列計算標準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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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業成績表現佔比重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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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社會服務表現佔比重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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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程序:向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提出申請,由學務處進行資格初審。惟申請者超過一人時,由醫學院獎學金審查小組決議排序結果,並提交學務處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複審,陳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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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醫學院獎學金審查小組由醫學院院長、醫學系主任、學士後醫學系主任及醫學研究所所長組成。並設執行秘書一名,由醫學系主任指派醫學系系辦行政人員擔任之,負責小組行政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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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名額為每學年一名,獎學金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獲獎者不得重複領取,獎學金之發放由學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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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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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6月29日 (一) 16:52的目前修訂版本

88.10.07 (88)高醫法字第049號函公布
92.03.19 91學年度第3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92.06.05 91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92.06.18 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0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103.12.01 103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1.12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332號函公布
104.03.16 103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104.05.04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299號函公布
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1.27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951號函公布
109.01.03 108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9.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121號函公布
115.05.25 114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5.06.15 高醫學務字第1151101938號函公布
                         
一、依據郭宗波院長家屬為傳承先父遺志特捐款設立獎學金嘉惠在校優秀學生,訂定本要點。
二、設置宗旨:為紀念曾任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附設醫院)院長郭宗波博士畢生致力於醫學教育,對台灣醫療滿懷使命感,毅然南下為草創時期的附設醫院竭己之力。
    依其捐贈獎學金獎勵本校優秀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學生(以下簡稱醫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三、申請資格:
  (一)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醫學生於修業期間就讀醫學院碩、博士班者(含已獲學位),得於大學部最後一學年修業期間提出申請。
        2.醫學系前五年或學士後醫學系前三年每學年學業成績達該年級前百分之二十。
  (二)於課外活動、研究或社區服務等領域具優異表現。
  (三)在校期間未受申誡以上處分。
  (四)當年度未受領其他獎學金,惟書卷獎不在此限。
四、申請時間及應繳交資料: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辦理之。
  (二)應繳交之資料:
        1.申請書一份。
        2.就讀碩、博士班之醫學生應提供碩、博士論文研究進度及主指導教授推薦函。
        3.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提供醫學系前五年,學士後醫學系前三年成績。
        4.自傳一份:須說明其在課外活動、研究或社區服務等方面之優異表現。
五、符合獎勵標準者,依下列順序擇優錄取: 
  (一)醫學生於修業期間就讀醫學院碩、博士班者優先錄取。
  (二)前款之申請人數如超過獎助名額,於修業期間修習研究所必修課程之平均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及修習研究所開設之EMI課程者予以優先推薦。並依下列計算標準排序:
        1.學業成績表現佔比重百分之七十。
        2.社會服務表現佔比重百分之三十。
  (三)未就讀碩、博士班之醫學生,依下列計算標準排序:
        1.學業成績表現佔比重百分之五十。
        2.社會服務表現佔比重百分之五十。
六、審查程序:向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提出申請,由學務處進行資格初審。惟申請者超過一人時,由醫學院獎學金審查小組決議排序結果,並提交學務處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複審,陳校長核准。
七、醫學院獎學金審查小組由醫學院院長、醫學系主任、學士後醫學系主任及醫學研究所所長組成。並設執行秘書一名,由醫學系主任指派醫學系系辦行政人員擔任之,負責小組行政業務工作。
八、獎勵名額為每學年一名,獎學金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獲獎者不得重複領取,獎學金之發放由學務處依規定辦理。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