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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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4.05.14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113學年度第10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 :::::::::114.07.10 健康科學院113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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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辦理學生實習分發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 二、實習條件如下: | |
| - | + | (一)實習對象原則上為本學系四年級學生及符合資格之雙主修學生。 | |
| - | + | (二)學生第四學年實習資格限制:下列任一科目未曾修習者,不得實習; | |
| - | + | 下列科目總不及格學分數大於或等於8學分者,不得實習:血液學、血液學實驗、血庫學、生物化學、生物化學實驗、臨床生化學、臨床生化學實驗、免疫學、臨床血清免疫學、微生物學、臨床微生物學、臨床病毒學、微生物及免疫學實驗、臨床鏡檢學(含實驗)、臨床生理學、醫學分子檢驗學。 | |
| - | + | 三、實習機構篩選及評估: | |
| - | + | 學生實習前應進行實習機構篩選及評估,評估項目包括:實習內容、實習權益保障及實習安全等項目,並於實習前為學生擬定實習計畫。 | |
| - | + | 四、實習分發: | |
| - | + | (一)本學系實習志願選填及分發依參加實習學生之一年級至三年級上學期學業成績之總平均排名申請分發。 | |
| - | + | (二)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變故、適應不良等),由學生提出申請,經本系實習委員會審核,由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辦理。 | |
| - | + | 五、實習輔導: | |
| - | + | (一)若學生於實習期間,出現實習適應困難之情況,將依據本學系輔導流程進行處理。 | |
| - | + | (二)學生實習期間,本學系應對實習生及實習單位進行訪視,以了解學生實習情況,訪視內容需包含學生權益事項之確認,每學期至少2次以上為原則,以了解學生實習情況。 | |
| - | + | 六、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合約,依合約辦理相關事宜,並將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 |
| - | + | 七、實習期間,本校需給予本學系實習學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 | |
| - | + | 八、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前依據各實習單位之規定進行健康檢查。 | |
| - | + | 九、學生職責: | |
| - | + | (ㄧ)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及食宿費用。 | |
| - | + | (二)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準時上、下班,並接受實習單位之督導。 | |
| - | + | (三)完成學校及實習單位規定之實習時數及各項作業。 | |
| - | + | (四)請假需依實習單位之規定辦理。 | |
| - | + | (五)實習單位派定後,若學生有特殊原因不克前往實習,應儘速向學校報備。 | |
| - | + | 十、教師職責: | |
| - | + | (ㄧ)由具有豐富實務經驗或技術專長的老師(或業界教師)指導學生,以增強學生學習動機與學習成效。 | |
| + | (二)學生校外實習期間,學校教師應定期或不定期至實習機構輔導學生,藉以瞭解學生實習情形。 | ||
| + | (三)學校教師應成為學系與實習單位之間聯繫溝通之管道。 | ||
| + | 十一、實習單位職責: | ||
| + | (ㄧ)提供校方有關機構簡介及各項有關實習之資料。 | ||
| + | (二)安排督導人員及督導事宜。 | ||
| + | (三)與學校保持聯繫,若發現學生有不適實習之情況隨時照會學校。 | ||
| + | 十二、實習成績由實習單位評分。 | ||
| + | 前項成績之配分比例為:實習操作成績佔百分之八十五,期末筆試成績佔百分之十,專題報告與臨床個案討論成績佔百分之五,總計一百分。 | ||
| + | 實習結束後,本學系應彙整各實習單位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 ||
| + | 十三、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外,並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含請假規則)。如有違規者,則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議處。 | ||
| + |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 十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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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6月2日 (二) 15:29的目前修訂版本
- 84.04.13醫學技術學系83學年度第3次務會議通過
- 84.12.13醫學技術學系84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85.05.02法規會84學年度第10次會議修正通過
- 85.05.16 (85)高醫法字第0五0號函頒布
- 88.09.02醫學技術學系88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88.09.07教務處8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91.02.14生物醫學檢驗學系91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95.09.12生物醫學檢驗學系95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5.10.05健康科學院95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11.17醫學檢驗學生物技術系97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4.12醫學檢驗學生物技術系98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6.23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10次院務會議議程通過
- 100.11.21醫學檢驗學生物技術系100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12.29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1.02.22 (101)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05號函公布
- 101.04.09醫學檢驗學生物技術系100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4.26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1.05.17(101)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10號函公布
- 106.07.20醫學檢驗生物技術系105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6.11.29醫學檢驗生物技術系10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6.12.28健康科學院10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14.05.14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113學年度第10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4.07.10 健康科學院113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4.08.12 高醫系醫檢字第1141102666號函公布
一、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辦理學生實習分發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實習條件如下: (一)實習對象原則上為本學系四年級學生及符合資格之雙主修學生。 (二)學生第四學年實習資格限制:下列任一科目未曾修習者,不得實習; 下列科目總不及格學分數大於或等於8學分者,不得實習:血液學、血液學實驗、血庫學、生物化學、生物化學實驗、臨床生化學、臨床生化學實驗、免疫學、臨床血清免疫學、微生物學、臨床微生物學、臨床病毒學、微生物及免疫學實驗、臨床鏡檢學(含實驗)、臨床生理學、醫學分子檢驗學。 三、實習機構篩選及評估: 學生實習前應進行實習機構篩選及評估,評估項目包括:實習內容、實習權益保障及實習安全等項目,並於實習前為學生擬定實習計畫。 四、實習分發: (一)本學系實習志願選填及分發依參加實習學生之一年級至三年級上學期學業成績之總平均排名申請分發。 (二)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變故、適應不良等),由學生提出申請,經本系實習委員會審核,由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辦理。 五、實習輔導: (一)若學生於實習期間,出現實習適應困難之情況,將依據本學系輔導流程進行處理。 (二)學生實習期間,本學系應對實習生及實習單位進行訪視,以了解學生實習情況,訪視內容需包含學生權益事項之確認,每學期至少2次以上為原則,以了解學生實習情況。 六、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合約,依合約辦理相關事宜,並將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七、實習期間,本校需給予本學系實習學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 八、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前依據各實習單位之規定進行健康檢查。 九、學生職責: (ㄧ)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及食宿費用。 (二)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準時上、下班,並接受實習單位之督導。 (三)完成學校及實習單位規定之實習時數及各項作業。 (四)請假需依實習單位之規定辦理。 (五)實習單位派定後,若學生有特殊原因不克前往實習,應儘速向學校報備。 十、教師職責: (ㄧ)由具有豐富實務經驗或技術專長的老師(或業界教師)指導學生,以增強學生學習動機與學習成效。 (二)學生校外實習期間,學校教師應定期或不定期至實習機構輔導學生,藉以瞭解學生實習情形。 (三)學校教師應成為學系與實習單位之間聯繫溝通之管道。 十一、實習單位職責: (ㄧ)提供校方有關機構簡介及各項有關實習之資料。 (二)安排督導人員及督導事宜。 (三)與學校保持聯繫,若發現學生有不適實習之情況隨時照會學校。 十二、實習成績由實習單位評分。 前項成績之配分比例為:實習操作成績佔百分之八十五,期末筆試成績佔百分之十,專題報告與臨床個案討論成績佔百分之五,總計一百分。 實習結束後,本學系應彙整各實習單位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十三、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外,並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含請假規則)。如有違規者,則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議處。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